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51线 “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我们通过报告,可以看到——

2023年1月18日14时许,蒋某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经国道351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1线2609km+150m(产业大道与翠柏路路口前80米)处与尹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比较遗憾的是,货车司机时疏忽大意,且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力;摩托车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们说说,对于这样的死亡事故,是不是挺无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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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蒋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00223********063X,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5月9日。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尹某某(死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身份证号:510227********1938,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事故原因:蒋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力(应当看见而没有看见);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责任: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30000009号),蒋某、尹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蒋某,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车主。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已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尹某某,无牌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的规定,负同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对于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元芳,你啷个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