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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369**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黄国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过程中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检测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3.1mg/100ml,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潢川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守交规,拒绝酒驾

2023年3月4日13时27分左右,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拖拉机行驶至潢川县三环路森林农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检测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2.55mg/100ml,喻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是一句广告词,而是所有驾驶员都应牢牢记在心间的生命之言。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遵法守规,只有滴酒不沾,才能平安出行!

2023年3月7日20时12分左右,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境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检测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8.3mg/100ml,陈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潢川交警提示:酒能助兴,也能败兴。这幸福时刻催化氛围的玉液琼浆,在驾车时可能就是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为了大家的幸福,请三思而后饮!

2023年3月11日20时12分左右,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A3J**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付店镇刘楼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检测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0.35mg/100ml,刘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潢川交警提示:驾车的朋友,端起酒杯前,可曾想起那一幕幕因酒造成的揪心的画面?可曾想起殷切的家人正盼望您平安早归?可曾想起若饮下这杯酒您将可能承担的后果?

▍来源:潢川交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综合编辑:潢川时刻(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法律顾问:刘耀炳律师(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