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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有纠纷一案

——母亲告儿子,为何法院没有认定长期在房屋内居住的母亲为同住人?

[争议焦点]:

放弃受配公房权益是否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陈某某一家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某系被告陈某某的母亲,系争房屋是公房,来源于原告李某某丈夫的父母,后承租人多次,最终承租人变更为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和丈夫共育有两个子女,一个系被告陈某某,另外一个是陈某伦。原告李某某一直随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陈某伦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并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后陈某伦小孩出生,单位有解困分房机会,为了能多分更多面积,陈某伦让母亲李某某户籍迁入其住房,而后共同获得分配桂林南路房屋。拿到分配房屋后,原告李某某把户籍再次迁回系争房屋,并与被告陈某某家庭一起居住至征收。

系争房屋征收后,双方对动迁款的分配产生了争议,被告陈某某也有意愿分给母亲原告李某某一部分补偿款,但在其他子女的怂恿下,李某某要求分得一半以上补偿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李某某即把被告陈某某一家告上法庭。

因为是母亲告儿子,被告陈某某也陷入了道德和法律的挣扎,但经过思想斗争,被告陈某某认为既然母亲已经起诉,那就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判决,这也能堵住其他兄弟的嘴。于是,在接到母亲的起诉状后,被告陈某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多方咨询,被告陈某某一家决定委托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全程参与案件。

经过我方律师团队分析梳理,很快确定了答辩思路和调查方向。通过调查,原告李某某的名字赫然登记在桂林南路房屋的调配单上。但原告李某某也是有备而来,同样聘请了知名律所代理案件,且提供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证明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数十年,并提出目前名下无房及实际已经并没有实际享受桂林南路房屋福利等为抗辩理由。庭审剑拔弩张,一波三折。

[法院判决]: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杨浦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李某某虽为户籍在册人员,但已享受过公有住房分配,后续即使原告放弃其在受配的公有住房中的权益,亦不能认定其为同住人。综上,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在我方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被告陈某某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律师分析]: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上述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一旦取得即认定为他处有房,即使后续放弃该房的权益,或者因离婚等原因没有实际分得房屋相关利益,也无法改变他处有房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虽然系被告陈某某的母亲,但本案并非赡养纠纷,因此,原告并不能依据实际居住且目前名下无房等理由分得系争房屋征收相关利益。

当然,原告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其居住利益可以在其福利分配的桂林南路房屋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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