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邡市,男子周某过生日邀请了好多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醉酒后的周某,竟然拿起好朋友廖某放在桌上的钥匙驾车离开。随后,车在路上撞到消防栓发生侧翻,周某甩出车内当场死亡。周某的父母将廖某和他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儿子的死做出赔偿。

周某和廖某是特别好的朋友,为了帮助周某,廖某还介绍周某到自己家的工厂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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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生日的时候,请了一帮朋友一起吃饭,廖某当然在被请之列。大家在饭店吃喝之后觉得不尽兴,便又跑到酒吧接着喝。

席间,廖某发现找不到了周某,打了几个电话也没接通。后来,廖某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看见他的车在路上出了车祸。

原来,大家一起喝酒的时候,廖某曾接了一个电话,出去办了一趟事儿,回来后随手就将车钥匙扔到了桌上。

周某竟然拿起钥匙,找到廖某的车,开着出去了,在路上车撞到花坛上,后又撞上了路边的消防栓,结果造成了车侧翻,周某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从车里摔了出来,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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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交警经过鉴定以后发现,周某血液中的酒精icon含量已经达到了严重醉驾的程度,而且当时车速特别快,已经超速。

事故发生后,周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儿子是坐廖某的车出去的,现在儿子不在了,廖某应该给予儿子一定的赔偿

周某父母的想法,让廖家很不满。因为,在他们看来,车是周某自己拿钥匙开出去的,因为这个车祸,造成了廖某的车严重损坏,如果维修的话,需要8万元左右。

他们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本来想自认倒霉,不想向周家提出赔偿了,没想到对方竟然向自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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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拿出了一万元,但是要求周家写了借款字据,而且态度很不好。这让周某的父母心里很不平,于是将廖某和他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对于两家的争执,当地的人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是周某自己把人家的车开出去的,这事儿跟人家廖某没有关系,况且又把人家的车装成那样,现在再问人家要赔偿,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也有的人认为,虽然这事儿是周某的责任,可是死者为大,毕竟人家的孩子已经没有了,给予人家一定的赔偿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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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廖某到底应不应该对周某进行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廖某是否应该给予周某赔偿,关键要看廖某是否存在过错。

在这件案例当中,廖某随手将车钥匙扔到了酒吧的桌上,这才导致周某取走钥匙,随后出了车祸,因此,廖某自身存在着物品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周某的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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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廖某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预知到自己醉驾、超速、不系安全带,有可能会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生命威胁。因此,在主观上,周某是存在严重过错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廖某承担5%的侵权责任,赔偿周某2万2千多元,周某自己承担95%的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