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廖女士花105元请家政阿姨保洁4个小时,随后发现她5000元的马桶被家政阿姨用钢丝球刷坏,就连地砖和瓷砖都被擦花了。廖女士:太不专业了,赔我新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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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的新房刚刚装修好,她近期想要找家政人员打扫卫生。这时,一个朋友给她介绍说,最近有一家家政店正在搞活动,价格挺便宜的,廖女士可以考虑一下。

廖女士在网上看了一下,发现这家家政店的规模还挺大的,她想着这样的店里的人员肯定比较专业,她也比较放心,于是就毫不犹豫地下了单。

过了几天以后,家政店就按照廖女士约定的时间派了家政人员过来为她家做保洁。正好那天廖女士有事,于是给家政阿姨简单介绍了一下以后,就匆匆离开了。

过了几个小时以后,廖女士回到新家,她发现家里的卫生是做好了,但是仔细一看,细节却让廖女士又吃惊又心痛。原来,新家的很多地方都被家政阿姨给擦坏了。

只见地上的大理石、瓷砖上都留下了深浅不一的划痕,更让廖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就连自己喜欢的马桶上也出现了很多划痕。要知道,这款马桶可是廖女士精心挑选的,要5000元呢!

廖女士仔细看了一下划痕,有点像是坚硬的东西划出来的,她赶紧联系家政阿姨,这才知道,阿姨竟然是用钢丝球擦洗了地面和马桶。

看着这一片片的划痕,廖女士非常无语,既然是专业的家政店,怎么会派出如此不专业的家政阿姨来为顾客服务呢?家政难道不知道钢丝球会对大理石这些形成伤害的吗?

廖女士越想越生气,她赶紧联系了家政店的店员。在廖女士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以后,店员向廖女士表示了抱歉,并且表示可以赔偿廖女士几百元钱。

对于店员的答复,廖女士并不满意,新家刚装修好就被家政阿姨多处划伤,这换谁心里都不舒服。而且她也打听过了,大理石地板可以通过抛光来解决划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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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廖女士家的马桶是陶瓷材质的,被划伤以后没办法修复。这花高价买的马桶一天还没用过就成为了有划痕的马桶,而店方只赔几百元,廖女士觉得太少了。

有人认为,廖女士本身就只花了一百多一点的保洁费,要求这么严格真的不太好,店方愿意赔几百块钱也行了。

还有人认为,廖女士花了钱就得得到好的服务,家政阿姨将她新房里的东西损坏,不管是贵的还是便宜的,理应进行赔偿。

廖女士提出,要求店方帮她把大理石重新抛光,然后更换一个新马桶。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廖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呢?

一、该家政店派出的家政阿姨没有和廖女士沟通保洁方式,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道和服务的详细情况,这也就是消费者的知悉权。

回到本案中,家政店在和廖女士沟通保洁时间的时候,也应当将家政阿姨的清扫方式等一起告知廖女士。家政阿姨在廖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钢丝球为她家大扫除,侵害了廖女士的知悉权。

2、除了知悉权。廖女士作为消费者还拥有自主选择权,如果廖女士在下单前就知道该家政店的店员保洁如此不专业,她应该不会选择在该店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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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政店的阿姨将廖女士家的大理石地面、马桶等擦花,廖女士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回到本案中来,虽然廖女士的保洁费只花了一百多元,但是在接受家政店服务的过程中,她的财产受到损害,因此廖女士有权获得赔偿。

三、家政阿姨由于不专业而将廖女士家的马桶等擦花,家政店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家政店在为廖女士提供的保洁服务中,损坏了她的大理石地板、马桶等物品,根据以上法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承担廖女士家保洁服务的阿姨由于自己经验不足,适使用钢丝球将廖女士家的物品损坏。家政店在承担责任以后,可以考虑向家政阿姨进行追偿。

经过沟通,家政店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为廖女士家的大理石进行抛光,至于马桶也愿意为她换一个新马桶。

那么,您认为廖女士的要求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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