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业务的拓展与转型是偶然,也是司法政策推行下的必然。刑事律师的业务虽然不断拓展,但刑事法律服务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只是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发生了变化。从主动合规被动合规,刑事律师参与合规业务机会更多、空间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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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指导。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试点扩大到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检察院。由此,中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迅速由上而下推广开来。

根据我们的合规实践经验,企业合规分为主动合规与被动合规两大类。其实,近年来,我们的合规业务经历了从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的重要转型。

主动合规的由来

我们能够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广中获得相对前沿经验优势,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早在2016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之前,就已经意识到刑事合规业务的重要性,并为我们的企业客户开展了刑事合规服务。只是,我们此前开展的刑事合规业务与现在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一些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刑事合规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企业进行主动合规和被动合规,意义完全不同、合规意愿也截然不同。相应的,律师开展企业主动合规与被动合规业务,也有较大区别。

企业主动合规,是指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为避免企业的刑事风险、或者企业因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损害,进行的自我、主动合规,即识别、预防、发现企业犯罪或者被犯罪行为侵害,进行的一系列合规整改和制度设计。其中,以企业预防单位犯罪最为典型。

这一类客户是我们刑事辩护过程中,客户“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深刻认识到刑事犯罪对其个人、对企业的致命杀伤力。于是,痛下决心,让我们提供完刑事辩护后,对他们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仔细梳理,提供刑事风险的消除或隔离方案,配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为企业后续的刑事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就是企业在某一次触犯法律之后,合规意识觉醒而进行的主动刑事合规。

我们在为企业提供主动刑事合规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固定了标准化、流程化、模板化的法律服务流程,为后续企业合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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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合规的目的

主动合规的目的是识别、消除或隔离刑事风险。识别风险是为公司进行刑事风险的“体检”,经过对公司的内部调查,发现公司经营行为中的主要刑事风险点、刑事风险成因。消除风险,即对存在较高刑事风险相关的业务、经营模式进行整改,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刑事风险隐患。隔离风险,即将存在刑事高风险的业务部门剥离出去,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和主体企业之间形成“防火墙”。

企业主动合规整改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其次是保护企业实控人以及部分关键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保护企业。在主动刑事合规的业务中,企业最重要的诉求是避免企业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到灭顶之灾。我们提供的服务在于刑事风险的诊断、消除或隔离。

例如,在某上市公司刑事合规项目中,我们经过尽职调查,对该上市公司的主要刑事风险点、原因及影响作了细致的梳理分析,该公司的刑事风险集中在核心业务部门的串通投标、贿赂犯罪等行为,而且所涉资金是以“业务费”或“招待费”等名义从公司支取。根据当前法律规定,业务人员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获取项目,实施串通投标或贿赂犯罪,完全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就导致任何一个项目出现问题,企业都会直接面临刑事风险。

为保护企业,我们设置了两种刑事风险防范的手段。其一,消除刑事风险。即彻底规范业务部门的行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合法合规,避免招投标和贿赂犯罪,直接消除上市公司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二,隔离刑事风险。由于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原因,部分刑事风险很难消除,无法完全做到合法合规,那么就需要考虑将刑事风险隔离。具体来说,就是将该核心业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的公司来开展业务,通过上市公司与新公司的一系列股权架构、合作模式、利润分配模式、资金审批权限等的设计,在上市公司与高犯罪风险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防火墙”,将上市公司与刑事风险隔离。经过一系列相对彻底的整改,该上市公司才能较大程度地防范刑事风险,避免被某一个项目或某一个业务代表的行为带来灭顶之灾。

(二)保护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很多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事无巨细,公司所有的支付、报销、合同签署,都直接上升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层面进行审批和决策。一旦某一单业务、某一笔资金涉及违法犯罪,董事长作为直接决策人、审批人,会直接面临刑事风险。为此,我们在刑事合规的整改中,针对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很多资金支付不需要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审批,这可以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铺垫。

例如,我们在某公司的合规整改中,将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自己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全部由总经理审批,而预算外的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再上升到董事长的审批。由此,董事长审批的资金支出范围就非常有限,可以更大限度地为董事长防范可能的刑事风险。

可见,企业主动刑事合规整改,目的就是为识别、消除或隔离刑事风险,保护公司主体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因为个别员工以公司名义或者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而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牵连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

主动合规的业务难点

我们为企业进行主动合规整改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合规经验,但“用武之地”有限。主动合规业务的客户绝大多数局限在老客户,而且往往是有过涉刑案件经历之后“死里逃生”的老客户,业务范围非常有限。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案发前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主动合规的意愿往往并不高。

其一,合规意识、危机意识不足。案发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其实都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没有危险,此前那么多违规行为都没有案发,还获得了极高的收益,下一次也大概率不会有问题。在这种侥幸心理下,企业及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危机意识是不足的。

其二,行业潜规让不少企业及业务员难以独善其身。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行业都存在一些行业潜规则,这些潜规则让很多企业及其业务员不得不以身犯险,否则他们难以获得项目,没有业务创收,企业难以生存。因此,在行业潜规则面前,企业主动合规的阻力比较大。

其三,现实的成本与虚幻的收益。企业进行主动刑事合规的成本是现实的,既可能要舍弃部分违规业务,直接减少较大一部分收入,还需直接支付合规整改的各项费用。然而,主动刑事合规的收益确是未来的,无法变现的,短期内根本看不到收益。在现实的成本与虚幻的收益之间,企业选择主动合规的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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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合规的业务转型:

从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

2020年3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以来,我们主动合规的经验与合规不起诉制度这种被动刑事合规,恰好“无缝对接”。主动合规业务迎来了重要转型,从主动合规转向被动合规业务。

企业被动合规,是指企业正在面临刑事犯罪的指控,例如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罪等,此时,如果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并验收通过,就可以获得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就会被动地“积极主动”进行合规整改,以符合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考核评估。这就是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上而下推广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我们以往积累的企业主动刑事合规经验,非常契合地运用到了企业被动合规业务中。从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企业合规整改的意愿空前强烈,企业具有极大的合规整改急切性,我们只需要紧贴企业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最合适的刑事合规方案,并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刑事合规整改的推进就相对顺利,效果也往往比较好。

结 语

从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业务的拓展与转型是偶然,也是司法政策推行下的必然。刑事律师的业务虽然不断拓展,但刑事法律服务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只是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发生了变化。从主动合规到被动合规,刑事律师参与合规业务机会更多、空间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