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王少雄,男,1966年7月生,四川绵阳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广元市旺苍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工作,曾任旺苍县五峰粮站副站长,双汇粮油食品站党支部书记、站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五峰省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1月,王少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3月,王少雄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2年8月,王少雄因犯受贿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想当初企业发展最困难时,自己的收入也不高,还上有老、下有小,都没想过贪污单位的钱财和占单位的小便宜。年龄大了,日子好过了,却没能看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道理,让自己身陷囹圄……”王少雄在忏悔书中怀着悔恨写道,造成今天的结果,根源在于自己贪图钱财富贵,算错了“金钱账”、忽略了“自由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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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少雄接受审查调查。

1985年,王少雄仅读了半年高中就参加工作,在粮食系统一干就是30多年,从事过粮油保管、驾驶、修理、车队管理等工作,由于工作勤勤恳恳,一段时间后就被任命为五峰粮站副站长,直至担任双汇粮站站长。2011年,粮食企业全面改革,旺苍县将最初的8家粮企整合为3家。王少雄因此前在双汇粮站改革工作中表现出色,被任命为五峰省粮食储备库主任。新企业创建之初,运行非常困难,但王少雄头脑灵活,搞经营抓发展很有一套,不仅盘活了企业,解决了职工生存问题,还很快让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这一度成为他最为自豪的事情。

然而,王少雄在任“一把手”后,没有想着如何继续当好粮仓“守门人”,反而以“改革有功”自居,“自豪”变成了“自傲”,逐渐在“功劳簿”上迷失了自我,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于是擅长“计算”的王少雄,便开始“算计”着如何“靠粮吃粮”“靠企吃企”。

2009年,王少雄时任原双汇粮站站长,在得知县政府将在七里峡搞旅游开发项目后,他“敏锐”地发现这个“商机”,随即以其姐夫穆某某的名义,将原旺苍县双汇粮站的资产七里峡度假村房屋租赁给自己,年租金6500元,租期20年,租金13万元一次性向原旺苍县双汇粮站交清。几天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彭某经营宾馆和餐饮,收取租金48万元,在“一租一转”的“反手”间,王少雄轻松获利35万元。这一次巧妙的“算计”,让王少雄尝到了“甜头”。

“看他们利润那么大,自己在粮食企业干了这么多年,给我拿点好处费,也是应该的。”王少雄想到自己为粮食企业“奉献”多年,又开始“算计”如何拿到更多好处。

2015年,粮库下属企业某面粉厂,因市场疲软、租金太高、无力经营,承租人杨某多次找到王少雄要求减少租金。王少雄打着国有资产不闲置、机器设备不老化的幌子,先后两次为杨某降租,从最初的年租金7万元降到3万元。之后5年,杨某每年送王少雄1万元作为感谢费,王少雄全部收受。不仅如此,在粮库两次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低温库改造过程中,两家意向企业与王少雄合谋,让其帮助中标并承诺给予感谢费。为此,王少雄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做手脚,帮助企业中标,最后分别收受两家公司现金20万元、16万元。

屡屡从“算计”中获利的王少雄担心东窗事发,在满足自己私利的同时,也没有闲着,而是“算计”着怎么堵住下属的嘴。2009年下半年,王少雄在转租管理资产获利35万元的同时,违规将原双汇粮站七间门面以低价长期租赁给单位职工的配偶,让他们从中获利。2018年初,将低温库改造项目中标企业送予的6万元现金,分给职工邱某某、侯某某、尹某各1.33万元,自己留下2万元。

然而,欲人勿闻、莫若勿言,欲人勿知、莫若勿为。2021年12月,旺苍县纪委监委围绕粮食系统开展“纪委书记盯粮库”专项监督时,发现了五峰省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异常的问题线索。不久之后,又通过相关案例发现王少雄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随即将该问题线索合并办理。经查,王少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共计72万元。

【案析】

这是我省在深入开展“纪委书记盯粮库”专项监督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王少雄作为一个在粮库“深耕”多年的“一把手”,本应把自己的精明能干用在保障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上,但他却在贪欲的驱使下,挖空心思在粮库资产管理、项目发包上为自己谋私利,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王少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王少雄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6.《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3月1日)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来源:廉洁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