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李先生生前立了一份遗嘱,约定把自己的一套128万元房产留给孙子,并进行了公证。没想到房子拆迁,李先生的儿女却闹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
李先生和妻子是二婚,李先生和前妻有一个男孩,离婚后孩子跟着前妻一起生活。后来,李先生又结了婚,生了一儿一女。
第二次婚姻后。李先生感受到家庭的重要,因此非常注意维护家庭关系,所幸一家人关系融洽其乐融融。幸福自不必说。
但是李先生却有一个心病,就是对于和前妻一起生活的儿子,总有一份愧疚在心,每到一家人开心愉快的时候,李先生就会不自然的想到大儿子。
而前妻对于李先生恨之入骨,加之两人都有了各自的家庭,也就来往很少。
尽管和大儿子见面非常有限,但是在李先生心里,时常惦记这孩子,知道孩子长大结婚,李先生给了一些钱,儿子却没要,这让李先生过意不去。觉得自己没有做好父亲。
后来得知儿子有了孩子,李先生非常高兴,和儿子表达了想见孙子的愿望,儿子成了家,也似乎能理解李先生当初的选择,因此也就接受了李先生对孩子的好意。
李先生非常在意这个孙子小文,小文也似乎比较喜欢爷爷,尽管奶奶不太喜欢他们来往,不过孙子偷偷的收到爷爷的礼物,总是非常开心。
后来,大儿子意外离世,只剩了孙子,这让李先生心里非常难过,也想给孙子更好的补偿。于是李先生决定给孙子留下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孙子慢慢长大了, 李先生也觉得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李先生便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留给孙子小文。而因为房子是老房子,当初大家都没在意。写好之后,李先生还进行了公证,做好公证后把文件交给了孙子。
不久李先生离世了,本以为这房子就是小文的了,没想到房子被划到了拆迁的区域,结果被通知可以获得补偿款。这下除了小文以外,其他几个儿女都闹了起来。
他们认为,小文无权继承父亲的房产,他们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人人有份。
小文很奇怪,自己有爷爷留下的遗嘱,房子当然归自己所有,就算拆迁也是自己的才对。但是其他人却并不这么想。小文坚持不给,其他人坚持不让,双方僵持不下,闹到了法庭之上。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法庭居然判定,小文没有房子的继承权。这是怎么回事呢?
- @摔了个坑儿 补叨
一、李先生的遗嘱有效吗
对于遗产继承,在李先生离世后,,已经进行了分割和继承,只是这次针对的是小文拿到的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因为还涉及到拆补款项,所以大家都想得到。
正如民法典所述,继承遗产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事实.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
显然在李先生的遗产里,都是有继承人的,也就是他的几个孩子。李先生把自己的财产一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留给了其他孩子,另一部分写了遗嘱给了小文。
也就是继承中涉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规定,没有立遗嘱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显然对于李先生的几个子女,李先生没有遗嘱,都是按照法定的第一顺序来处理的。也就是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和两个孩子均分他的财产。
但是对小文来说,李先生特意留下了遗嘱。指定该老房子给了小文。民法典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按理说,小文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证明,是有效的文件,应当给予按照李先生的遗嘱来执行才对。
所以孙子小文是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
二,继承遗产需要办理法定手续
对于小文而言,李先生留下的遗嘱房产属于遗赠,而法律对遗赠规定了期限。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显然,问题的关键并非有了遗嘱既可以继承,而是需要办理相应的接受表示,而小文并不知道这个规定,也就是说,李先生给小文的房产是属于遗赠,小文需要在知道此事后的60日内做出表示,是接受还是放弃。没有表示,视为放弃继承。
因此,小文不知道也没有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就失去了继承李先生遗产的机会,即使李先生费尽心力做了公证书,也还是没有让孙子得到遗产。
之后法庭判定,小文不能继承这套房产和拆迁款,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当然有人说,小文也是李先生的孙子,但是在法律上,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放弃继承,其他顺序的人是无法得到继承遗产的机会的。小文显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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