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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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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与其妻子戴某受他人邀集,用新购买的多部手机,注册多个微信号,多个微信号通过某APP平台收集到的手机号码添加100余个至600余个不等的微信好友,而后将微信号及微信号中添加的好友以100元至800元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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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案发,被告人罗某、戴某出售微信号共计26个,微信好友数量共计14347个,获利8300元。犯罪分子通过罗某、戴某注册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吴某被骗19.5万元、李某被骗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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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两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微信号信息5000 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出售的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因罗某具有坦白情节、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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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微信作为当下最便捷的通讯工具,同时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账号中的好友信息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而本案被告人出售微信号,则重点在于出售微信号中的好友信息,被告人通过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和出售,使得公民信息处于泄露、失控风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其出售的公民信息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致使被害人被骗二十五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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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犯罪分子对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认识不够深,或受眼前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实施出售、倒卖公民信息牟利的犯罪行为,所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为其他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织造了温床。公民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法律后果,杜绝发生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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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风险点依然存在,广大网民要以审慎的态度时刻提高防范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添加通讯工具中的陌生好友,不随意因贪图小便宜而落入骗子的圈套,更不要随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网页链接和二维码,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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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黄田火、陈吉 -

- 编辑:曾雪红 -

- 审核:廖腾旺 -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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