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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涉及“掌门1对1”“清界视康”等

3月22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其中

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逆转近视”

被罚152万余元

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真性近视逆转”等

被罚152万余元

当事人为宣传其服务,在上海市多个小区车杆道闸、地铁站内摩伞伞桩等点位发布广告,宣称“真性近视逆转......摘掉眼镜,逆转近视......”同时,又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相关广告,宣称“清界视康:结果(去根,一生无忧)......不是矫正,是逐渐彻底恢复......一次逆转,彻底康复......”“清界视康优点:去根,彻底逆转......”等。

经查,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视力,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即可达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2万余元

壹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产铁锅打上“日本制造”等

被罚46.4万元

当事人主要从事锅具、刀具等商品的经销。为降低成本,当事人从无锡某公司采购国产铁锅运至上海闵行仓库,在仓库内将锅具的手柄等部位打上“made in japan”字样,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期间,当事人使用中国演员假冒日本人拍摄产品宣传视频,在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展示。视频中通过虚构日本铸器世家伊藤家族,宣传“古法手工制锅,百年技艺传承,壹加生活与伊藤家珠联璧合,造就了百年古法的技艺得以传承”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6.4万元

蔚蓝云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虚构楼盘信息

被罚17万元

当事人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在多个视频应用客户端发布题为“世界新东滩 慢活国际社区”的“海和院”楼盘广告,宣称“326 平方公里东滩,仅此6.56平方公里国际实验生态社区”“1.5公里全龄名校……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

经查,该楼盘项目所属国际实验生态社区不在326平方公里东滩之内,且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与所宣传楼盘直线距离达到4公里,其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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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山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等

被罚12万元

当事人主要从事鲜炖燕窝销售,其通过官网发布了加盟招商广告,宣传“零风险,无后顾之忧”以及“我们发现鲜炖燕窝的市场利润回报率达到200%”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构成了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招商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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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用受益者作推荐、证明

被罚11万元

中小学在线教育辅导品牌“掌门1对1”关联公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教育培训业务,委托他人在名为“申通快递”和“中邮速递易”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妈,我又考砸了……”这位妈妈的做法让许多家长感到羞愧!》的推文,宣称“那位杭州妈妈,在报了很多辅导班,试了无数方法,成绩也未能如愿提高。最后大胆尝试了刘老师的方法,1周后,孩子变化惊人,成绩提高了30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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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构成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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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士撒拉(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面包宣称有医疗功能

被罚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DGI面包免费送,还包邮!”的商业广告,宣传“低GI饮食不仅能减肥,还能防治糖尿病,促进肠道健康,改善便秘,增强运动耐力,改善皮肤健康,预防‘老年痴呆’”。经查,广告中所称“DGI面包”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广告中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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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览海门诊部有限公司

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

被罚10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发布带状疱疹疫苗广告,宣称“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除了防止带状疱疹之外,还可以将神经疼痛的风险降低近90%。接种后,四年保护率可达到85%以上”。经查,涉案商品系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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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和违法宣传药品治愈率、有效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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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医疗广告含功效和安全性保证等

被罚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癫痫的治疗方法时,与西药、开颅手术、偏方、单纯中药进行比较,并宣称“有效治疗原发性、继发性以及难治性癫痫。精确检测、精准治疗、安全无痛、防止复发”,同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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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警告及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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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林(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名人推荐”广告等

被罚10万元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名人推荐”广告,含有“教育部某某司前司长 国家副总督学”以及“名人照片”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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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煜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毕业即可拿双证”等

被罚8万元

当事人为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系列短视频广告,含有“某某大学成人本科”“不限学历 初中高中都能报名”“不用辞职 也不用到校学习”“毕业即可拿双证”等文字内容并配以某某大学图片。

经核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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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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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伊诗露”有美白功效

被罚3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内发布了伊诗露樱花滢泽柔肤水和伊诗露亮泽美肌化妆水的广告,宣称“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靓白力+52%”等内容。

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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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用代言人作推荐等

被罚1.9万余元

当事人系某品牌彩色隐形眼镜经销商,聘请韩国女艺人金某瑛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其在经营场所摆放含有“推荐官 金某瑛”广告语的人形立牌广告以及含有“三弧技术 好舒适 虹膜仿生科技”“花纹通透感 锁水因子”等广告语的立牌广告等。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彩色隐形眼镜产品为软性角膜接触镜,属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构成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余元

销售顾问不对进店客户录音要罚款?一长安睿铭4S店店规被质疑……

只要进入这家4S店

你的一言一语

都被悄悄记录了下来

近期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发现

吉林省长春市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长安睿铭4S店

未经个人同意

对进店顾客录音

并上传到该店录音群内

▲长安睿铭4S店外景。李洪涛/摄

01

4S店要求销售顾问对顾客录音
未执行将被罚款

长春睿铭4S店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长沈路3999号。前不久,该店对于销售顾问的一条明文规定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该规定显示,该店要求销售顾问对到店里选车的每位客户进行录音,并上传到录音群里,否则将被罚款。但对于是否告知进店客户需要录音,记者并没有在其店内发现相关规定。

在长安睿铭4S店销售部

贴着一份

《UNI销售部日常行为规范》

第32条规定:每组进店客户不分级别及进店次数,必须进行录音;提供录音;无录音一条罚款50元。

第33条规定,每天18点前将录音上传至录音群内;按时上传;未及时上传一条罚款50元。

▲长春睿铭4S店销售部墙上贴着的《UNI销售部日常行为规范》。李洪涛/摄

该规范上

有店内销售顾问们的确认签名

另了解

该店售后服务部也是如此

对前来维修保养的客户进行录音

3月10日上午,记者再以消费者身份来到长安睿铭4S店,看到销售大厅一侧的墙壁上新贴出了一则“温馨提示”:“为保障我们共同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对于所有进店客户进行录音,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而之前记者多次到店并对录音一事提出疑问时,此处墙壁还是空白的。

▲长安睿铭4S店销售大厅新贴上去的“温馨提示”。李洪涛/摄

虽然张贴了“温馨提示”,但此次负责接待的销售顾问顾女士(化名)并未询问记者是否同意录音。

消费者看法

3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随机街采:

消费者王先生:“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顾问进行录音,如果录音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或隐私,一旦泄露出去,后果不堪设想。”

消费者谢先生:“我去过长安睿铭4S店,他们录音时使用的是什么录音设备?隐藏在店内的什么地方?截至目前共有多少名客户被录音?录音上传到录音群后干什么用?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这些是我所关心的问题,长安睿铭4S店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02

店方称录音是厂家要求
没有越红线

记者对店方进行了采访↓

长安睿铭4S店经理曲鹏:每天对进店客户进行录音,确实是店里的管理要求,销售顾问录音时使用的设备是手机;录音群是公司建立的,销售顾问每天下班前要将录音上传到录音群内;录音不会对外泄露。

长春市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赵律师:长安睿铭4S店录音是重庆长安厂家要求的,在公共场所录音并没有越红线。另外,录音的使用也没有扩散,只是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在公共场所

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可以随意录音吗?

3月23日上午,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钟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知情权。

在公共场所对相关人员录音也属于收集个人信息。即使长安睿铭4S店新贴了“温馨提示”,如果录音,仍旧要征得消费者同意。

另外,长安睿铭4S店对进店客户进行暗中录音的目的不是索证,而是出于经营方面的需要,是一种为了获利而采取的行为,并且每天上传到公司的录音群,更具有了信息泄露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于进店的消费者而言,被收集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了解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情况,记者以长安睿铭4S店对客户进行录音为蓝本,制订并以不记名的方式向消费者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问卷的四个选项分别是:

询问“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长安睿铭4S店的录音行为您是否能够接受?”时,受访者均选择了“否”

询问“长安睿铭4S店的录音行为,您认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受访者均选择了“是”

询问“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偷录后,您是否会依法要求其说明用途并删除?”时,受访者均选择了“是”

询问“在汽车4S店购车时,若销售顾问征求您的意见,您是否会同意对购车过程录音?”时,92名受访者选择了“否”

03

私自录音存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针对长安睿铭4S店硬性规定销售顾问对每天进店的客户进行录音一事,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认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录音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为避免产生纠纷,往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服务过程等内容进行固定,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充分举证。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家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者随意公开披露、泄露,并且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其收集信息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侵权。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由于长安睿铭4S店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私自录音并上传至录音群,且未向消费者告知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有失妥当。

徐斌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要求商家及时删除录音,若造成其他不利影响的,还可以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徐斌提醒说,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不得随意侵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否则,不仅存在民事侵权的风险,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3月22日上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长安睿铭4S店要求销售顾问对进店客户进行录音一事向记者回应称,该公司从来没有要求各地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对客户进行录音。另外,若要对客户录音必须要经过客户个人同意。

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接到记者反映的情况后,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中国消费者报》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专家支招:记住这几点,给娃选好纸尿裤

行走的“碎钞机”呱呱坠地,奶爸奶妈们在选购时最费心思的,除了奶粉就是纸尿裤了。2022年5月1日,国家标准GB/T 28004.1-2021《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近一年的时间里标准落实情况如何,奶爸奶妈们又该如何依据标准选好产品?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轻纸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相关专家。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使用回收料’‘漏尿’‘红屁股’等问题,新标准中涉及产品的安全指标更加全面,性能指标考核更加严格,并修改了渗透性能测定方法,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专家解释说。

01

看懂渗透性能指标

渗透性能是纸尿裤是否好用的关键指标。

新标准中用吸收速度的测试指标代替了旧标准中的滑渗量,加液也由自然状态测试改为了U型测试,性能考核更为严格。这一指标考核的是两次吸收的时间。其中第一次的吸收时间应≤50秒,第二次应≤100秒。这一测试指标越小,说明吸收速度越快。

▲对纸尿裤渗透性能的U型测试

回渗量是反映纸尿裤干爽性的重要指标,新标准修改了纸尿裤回渗量测试方法,更接近人体实际使用,测试结果精确度高。新标准要求回渗量≤15.0g。测试中这一指标越小,宝贝的小屁屁就越干爽。

专家指出,新标准的发布对婴儿纸尿裤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检验等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生产企业须及时掌握新标准技术要求,提前对产品按新标准进行检验,了解产品的质量水平。其次,纸尿裤生产企业应做好原材料的筛查工作,严控有害物质带入产品。纸尿裤原材料供应商也应及时进行风险识别,积极应对新标准的要求。最后,企业要根据验证结果,对原料、工艺进行调整,确保产品符合新标准要求。记者查阅了母婴品牌Babycare公众号上发布的新生儿专研纸尿裤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其第一次测试吸收速度仅为9秒,第二次为16秒;回渗量更是低至0.1g。

记者了解到,新生儿由于皮肤等生理性构造特殊,容易红屁屁且多稀便,对所用纸尿裤的各项指标都有着更高的需求。Babycare这款新生儿纸尿裤在吸收速度和回渗量上的表现,主要归功于其采用进口木浆和高分子材料复合的第三代专研芯体和新型防水透气底层,实现高透气,且专利波浪面层设计,可以分流瞬吸稀便。

02

安全性指标全面提高

裹着娃娃的纸尿裤安全,不仅是全家人关注的核心,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诸多安全性项目。

专家介绍,新标准除增加了重金属、可迁移性荧光物质、丙烯酰胺、甲醛、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安全指标外,还增加了面层附着物的规定,这对纸尿裤的生产环境和工艺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了杜绝不良企业使用回收劣质纸尿裤处理后生产婴儿纸尿裤的行为,新标准增加了杂质的考核要求。

▲对纸尿裤杂质的检测

▲对纸尿裤面层附着物的检测

新标准要求面层附着物≤5颗/片,3.0mm2-5.0mm2的杂质须≤2个/片,上述指标越小越好,>5.0mm2的杂质不应有。Babycare新生儿专研纸尿裤的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为0。据了解,Babycare纸尿裤皆在十万级洁净车间生产,达到“医药级洁净”,参照医药工业洁净室检测标准设计,通过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十万级别要求检测。

“新标准指标技术水平与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基本接轨,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专家说,新标准实施以来,从产品的检测结果和对企业的调研看,目前优秀的国产纸尿裤在新材料的开发、产品的设计上均有了长足的进步,性能方面已不输进口品牌。

03

{ 专家提醒 }

挑选纸尿裤记牢这六点

一看

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标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适用体重、产品规格等。

二选

从正规的销售渠道选购,以防买到假货、次品;根据婴儿体重选择相应的产品规格(NB、S、M、L等)及适用腰围;根据婴儿使用需求,选择腰贴型/裤型纸尿裤或纸尿片。

按穿戴方式不同,纸尿裤分为腰贴型纸尿裤和裤型纸尿裤。

  • 婴儿月龄比较小时,一般都使用腰贴型纸尿裤,穿戴方便;

  • 婴儿月龄稍大后会比较好动,可以穿裤型纸尿裤,裤型纸尿裤不容易掉、婴儿行走方便;

  • 婴儿一周岁以后,活动能力增强,自主能力提高,可以穿戴训练裤,便于活动,还可以训练自主大小便的能力。

三闻

纸尿裤是否有气味,尽量选择气味低的纸尿裤。

四摸

纸尿裤面层、防漏隔边是否柔软。纸尿裤透气性、柔软性等目前还没有测试方法,消费者在使用时可以通过用手感触的方法来进行比较。

五查

通过查看纸尿裤第三方检验报告的各项指标检验结果,重点关注安全指标、微生物指标及使用性能指标,尤其是吸收速度、回渗量、渗漏量等指标,回渗量结果越小,表明穿戴时吸收尿液能力强,返回到皮肤的尿液少,具有更好的干爽性。

此外,按芯体材料不同,纸尿裤分为绒毛浆芯体和复合芯体。复合芯体纸尿裤具有超薄、柔软等特点,夏天穿戴可以降低闷热感。

六试

选择婴儿合身的纸尿裤,试一试腰围、大腿内部的松紧度,不能太松,也不能太紧,刚刚合适就好。

“天津族”整理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网络,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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