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认为此项协议违反了美国1976年的《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这是什么法律呢?这是一套美国政府控制与国防有关的、出现在《美国军火清单上》的物品和服务的进出口条例。

这项法律一直在更新,1999年5月25日,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袭击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的硝烟还没有散尽,美国国会抛出另一份所谓的调查报告——《考克斯报告》。这份由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众议员牵头的众议院特别委员会发表的报告,诬称中国通过窃取美国军事技术而危害了美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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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曾发射美国企业制造的卫星,考克斯报告污蔑中国通过商业发射窃取了美国的航天技术并推进了中国的导弹的发展,而且还攻击中国将美国高性能计算机、民用航空、精密机械等先进技术用于军事目的。

美国由此更新了《国际军火交易条例》,禁止美国制造以及含有受美国ITAR(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控制的部件的卫星用中国火箭发,简单理解来说,就是任何航天产业链产品不得出口中国,任何有美国航天器件的航天器不得由中国火箭发射。约翰·洛格斯顿认为,美国一旦允许中国和阿联酋合作,中国会窃取美国先进的航天技术,“当拉希德-2号到达西昌准备用中国的火箭发射时,中国的工程师会在一个晚上偷偷地把它拆开,研究所有的设计,并在天亮前把它装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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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能否继续合作

这就是美国人“长臂管辖”的霸权和霸道之处。阿联酋和中国的航天合作,本和美国没有任何关系。结果,只因为阿联酋研制的月球车使用了美国的零件,美国就下了禁令,几乎是直接威胁阿联酋乃至所有国家“我不准,看谁敢?”他们甚至毫不讳言地说,出台这样的法律,就是为了阻止中国参与全球航天市场,妄想着通过“下绊子”,来保持自己在全球航天市场的话语权。

那这会不会彻底中断阿联酋和中国的探月合作呢?其实还是有合作的可能性的,中国完全可以向阿联酋转让月球车技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月球车并不是一辆车,而是一个长着轮子、能够适应恶劣空间环境并开展空间科学探测的航天器,是一个小型化、低功耗、高集成、高智能的机器人,据了解,月球车驶下着陆探测器后,可通过地面遥操作控制和自主规划路径,自主导航等开展长期的科学探测。中国的第一辆月球车,国产率就已经达到100%,完全不受美国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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