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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类别”是指“型号合格审定类别”,简单讲,就是在取型号合格证(TC)时划分的类别。此类别决定了TC取证产品要求达到的安全水平、审定基础、以及主审局方等。
(e)VTOL- (electrical)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是一种具有垂直起降功能,区别于传统固定翼、旋翼的特殊航空器形式。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航空器设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e)VTOL、无人机,都是行业的热议焦点,也成为适航审定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
那么,目前在CAAC的体系下,(e)VTOL到底是按什么类别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呢?
CCAR-21-R4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划分如下:
其中,有适用适航标准的产品类别可称之为“有规章”的类别(即:针对该类别产品,采用民航规章CCAR的形式颁发了适航标准),反之则可称为“无规章”的类别。
“有规章”的类别要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最低要求,“无规章”的类别只需满足本国要求, 就安全水平来讲,前者通常比后者要求高,但“特殊类别航空器”是较为特殊的一种 :
CCAR-21-R4 21.17 适用规章的确定
(二)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某些种类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
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CCAR-23、CCAR-25、CCAR-27、 CCAR-29、CCAR-31、CCAR-33、CCAR-35中适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简单来讲,“特殊类别航空器”可以是各种非常规航空器,虽然也属于“无规章”的类别,但其 设计必须达到跟“有规章”类别等效的安全水平 。
因此,“有规章”类别的航空器和特殊类别航空器,在获得设计和生产批准后,都可以申请标准适航证;而其它“无规章”类别的航空器未来只能申请特殊适航证,不允许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
无人机新政
有不少(e)VTOL设计为无人驾驶或打算在将来发展为无人驾驶,这就涉及到“无人机”管理政策。
2022年12月19日,民航规[2022]64号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以下简称AP-21-71)下发并生效 (此AP未来将纳入新的CCAR-92) , 给型号合格审定类别的划分增加了一个维度: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注:在此之前,无人 机审定一度按照《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2020年6月1日)进行管理,申请设计/生产批准函(未细分类别)。
有关AP-21-71的详细介绍,请参考:
要特别注意的是, 虽然在AP-21-71中给出的无 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三种型号合格审定类别(运输类、正常类和限用类)看起来与CCAR-21-R4中的三种类别名称一致,但实际定义完全不一样,应视为两种不同类型,如“有人-运输类”和“无人-运输类”。
小结
最后回到我们的问题:(e)VTOL到底按照什么类别进行审定?
可以看出, (e)VTOL并非一种“型号合格审定类别” ,因此还是要根据其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按上述类别进行选择:
如果是有人驾驶的(e)VTOL、打算进行商业载客的 ,由于没有适用的规章,通常按照“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TC取证。
如果是无人驾驶的(e)VTOL ,则需进一步按照AP-21-71进行类别确定,根据是否载人、是否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危害严重等级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能是运输类、正常类或限用类。
比如,峰飞科技V2000CG货运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按(无人)限用类进行TC申请的;而亿航EH216-S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情况比较特殊,其申请之时无人机新政尚未发布,因此目前是按照“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TC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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