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不会在同一地方重复跌倒,毕竟吃一堑,长一智,然而总有人屡教不改,好了伤疤忘了疼。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件危险驾驶案时,就发现了这样一个“吃几堑”却偏偏不“长一智”的人。

案情回顾:2023年1月19日,李某某在亲戚家吃饭时饮用了四两左右的米酒,酒后心存侥幸独自驾驶机动车往朱家场镇方向行驶,行驶到烟草公司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47.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因犯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在2020年12月21日被玉屏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6月9日被玉屏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5日,被玉屏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检察履职情况:在讯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李某某心存侥幸,多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敬畏之心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重点讲述了醉酒驾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面对自己触犯法律将要受到的处罚,李某某懊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随后,玉屏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3月23日,法院经审理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示:喝酒虽然能带动气氛,但千万不能贪杯。感情深,一口闷,这不是豪爽的兄弟情谊,而是肤浅的酒肉之交。希望各位车友以案为鉴,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准则,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玉屏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