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物业管理存在不少“老大难”问题

物业费如何规定?

外墙脱落谁的责任?

突发事件期间谁来负责?谁来救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估计有些小伙伴还没有仔细阅读过

别担心!!

西瓜妹整理了以下重点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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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区物业费多少?物业费调整谁说了算?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

(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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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谁承担?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03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选出?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如何选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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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怎么办?

第四十七条 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04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谁来救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第七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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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老物业到期拒不退出怎么办?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一百条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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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占比多少业主同意数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中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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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乐山楼市

▍图文编辑:新乐山(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xls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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