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

近年来,由“海外代购”引发的走私案件频发,涉案货物主要包括潮服、珠宝首饰、化妆品、手表、品牌运动鞋等类别。兰迪海关律师团队近期也接到多起代购走私案件的辩护及咨询,众多被指控涉嫌偷逃税款超千万。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在进口过程中违法走私责任风险防范,作者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海外代购”走私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代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案由:走私罪

检索时间:2023年3月27日

样本数量:106份

判决时间: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

三、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106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占比30.19%、14.15%、10.38%。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2件。

(三)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走私罪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84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其他案由,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五)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走私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94件,二审案件有11件,再审案件有1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1.70%。

(六)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件,占比为72.73%;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18.18%;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9.09%。

(七)主刑、附加刑情况

1.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80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6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5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3件。

2.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81件。

(八)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43天。

四、律师评析

(一)“海外代购”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是否如实申报是关键。

作者在《国内货主在海外代购走私案件中的犯罪认定及辩护要点》一文中所述,“海外代购”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也不一定是违法,非以盈利为目的亦不能认定完全合法。是否违法,要看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信息(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如果不如实申报,可能涉及包税通关、低报价格、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偷逃税款金额达到起刑点的,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二)由“海外代购”引发的走私案件的表现形式。

根据检索的判例,代购走私案件的主体主要有三类:1.水客;2.通关组织者;3.国内货主。水客主要的表现形式:在自己进出境的过程中,帮助他人携带相关物品未如实申报,并收取相应带货费用;通关组织者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方面组织水客帮助他人携带物品通关并收取“带货”费用,另一方面通过拆分或者低报价格的方式,组织将他人物品邮寄进境;国内货主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方面是通过“包税”的方式找他人运输进境,另一方面自己通过找水客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物品运输进境。

(三)“包税”不能规避违法犯罪的责任。

就国内货主而言,多数系因“包税”而被认定为走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由此,不知道该涉案货物、物品应当缴多少税,或者不知道通关人走私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包税走私的违法阻却事由。在包税走私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委托费用是否明显低于涉案货物的应缴税款加以判断。

(四)充分发挥海关专业在走私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律师在辩护时除考虑传统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外,还应从涉税走私案件特有的数量、税率、商品归类等角度综合发表辩护意见。例如,涉税走私的减税问题涉及到对案件证据的审核与运用,与事实与证据密切相关,辩护人在事实与证据基础上,提出减税的意见,必须有量化的建议,指出具体有哪些票、多少税款不属于偷逃税,应当扣减的明确要求,否则法院会因无所适从而不予以采纳。又如,在代购医美产品的案件中,商品归类问题容易存在争议,不同的税号可能对应不同的税率,有时对案件的发展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作为辩护律师对于进口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在尊重事实基础上,依据商品归类规则,清晰地得出归类结论、用以支持辩护意见,否则无法达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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