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朦胧的3月夜晚

浑身湿透的李四挣扎着爬上河岸

坠入河中的小车

却引起了一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车辆坠河灭失

2022年2月,张三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的某天晚上,李四驾驶张三投保车辆路过河口路段,在通过弯道时驶出右侧路外坠入河中。李四自救成功上岸后,即报警并联系甲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因张三、保险公司和交警三方均未采取处置车辆措施,车辆被河水冲入电站库区灭失不见。

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三多次电话联系保险公司跟进事故车辆处理情况,保险公司一直未给予答复。张三遂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金424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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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担责,各执一词

张三

张三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已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辩称,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张三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但一直未找到车辆,无法确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为张三投保车辆。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事故的车辆照片及视频,若确实是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愿意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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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案外人李四的行为属合法驾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对保险公司提出没有找到被保险车辆,无法确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为投保车辆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岑溪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三损失42486.4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三、保险公司对该认定书未提异议。事后,保险公司又称坠河车辆并不能确定是投保车辆,而不同意理赔,却不提供足以证明该理由成立的证据,显属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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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钟金宏∣陀扬炜

编辑:刘泳敏

校对:黄丽婷

审核: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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