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日报社

3月29日下午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总经理郭旭东犯受贿罪一案

当庭判处

被告人郭旭东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郭旭东退缴赃款1607.78万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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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旭东利用担任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科发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信息、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代某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1903.75万元。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旭东身为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郭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郭旭东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绵阳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等单位,仙海区、经开区等园区共计300余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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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