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徐正带女友体验某酒店1649元的江景房,两人感情很好,一夜激情之后没穿衣服睡觉了,可在隔天看风景的时候,在拉开窗帘时,女生惊呼出来,那边有人在偷看!

起先,徐正女友商量,到某酒店江景房体验夜生活,女友同意了男子的建议,两人一同到前台预约,订了41楼的江景房。

当天晚上,两位小年轻就在服务员的带领下入住了房间,来到玻璃前观看,江边夜景映入眼帘,能够和喜欢的对象一同看夜景,也是一件甜蜜的事情。

两人度过了甜蜜的晚上,徐正起身来到窗帘面前,女友走过来一起观看白天的景色,在拉开窗帘时,女友看到一名员工正在外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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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的是,该名员工看向了徐正这对情侣的天台,好奇的眼光聚焦在两名年轻人身上,顿时让徐正火冒三丈。

为了搞清楚原因,徐正直接到前台,要求酒店员工给出一个说法,为什么外墙员工会一大早出现在窗帘后面?

随后,酒店员工解释了这件事,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酒店方面已经提前在房间之中给出温馨的提示,这才让徐正有点印象。

在一开始进入房间时,徐正光顾着享受两人世界,并没有留意房间之中的告示,因此忽略了员工清理玻璃的时间。

但是,徐正不管这个原因,他认为是酒店没有提前提醒,等到酿成错误之后,才谎称在房间之中做了告知,已经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酒店员工积极地与徐正两人做交涉,在酒店之中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第一原则是让消费者满足,酒店的员工培训很到位。

只是,徐正向酒店提出两个要求,一个是酒店就员工偷看两人道歉,二是退回两人订房的费用,另外赔偿两人的精神损失。

对于酒店来说,他们并不能赔礼道歉,费用是小事,万一道歉被他人知晓,影响的是消费者心目中的想法。

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协议,徐正回应,如果无法解决,后续会起诉涉事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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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派外墙师傅工作,导致情侣入住体验差,如何看待此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需要注意的是,涉事人员是酒店的员工,对员工负有培训和告知的义务,明显这一名员工在两人亲你时,无意间窥视两人的亲密交流。

另外,酒店坚持自身提到了告知义务,徐正不承认这一点,想要对方赔礼道歉,可是需要先证明侵犯到他的个人隐私问题。

2.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法律义务,否则会被面临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知道,涉事酒店保障房客的隐私权是应尽之责,关于酒店是否通知到徐正两人,尽可能地保障两人的消费者权益,这是认定酒店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换句话说,徐正只要证明酒店方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让它承担赔偿责任。

3.徐正情侣意外被外墙工人看到,他是按照工作进行,实际上很难向工人进行索赔,可能性不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徐正情侣和酒店是当事人,由于外墙员工属于第三人,他的不小心直接影响到两人的入住体验,徐正可以向第三人进行索赔,酒店方面也能向员工的行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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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情侣在选择情侣套房时,一定要对酒店进行了解,在入住时问清楚某些退房条款,尽可能地避免踩坑,此次事件可能是小小的误会,可是它透露出来的是年轻人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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