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努力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哈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和服务保障措施如下:

一、坚持法治引领,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1.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协调机制。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作为依法治市重点工作任务持续推进,将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作为法治督察的重点工作任务,列入每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法治督察内容,评估落实情况,推动整改提升。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推进营商环境领域重点立法。围绕企业关注的招商引资、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领域,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推进涉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健全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吸收采纳,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论证和实施后的评估。

3.配合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或者与新出台(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示清理结果,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壁垒。

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或退出市场、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好国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尽快实现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5.优化身份证业务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间,办理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开通居民身份证邮寄服务,群众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换证业务可以自主选择快递方式接收证件,让群众“少跑路”。拓宽查验身份证渠道方式,旅客乘坐火车、飞机未携带身份证的,可通过“铁路12306”APP、“民航临时乘机证明”微信小程序查验电子临时乘车(机)证明,最大限度便民利企。

6.推动首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针对出生登记、转业安置落户、收养登记、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户口簿换补领、新生儿重名查询等户籍业务,实现互联网全流程办理。

7.优化行业单位申请审批备案。依托新疆公安网上办事大厅、“新疆公安”APP等平台,对实行特种行业、保安服务、爆破作业等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娱乐场所、废旧金属收购、跨省(市)保安服务和自行招聘保安员等单位网上备案,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材料清单,全面实现“一站式”办理。

8.优化印章刻制审批核发流程。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备案有关材料和承诺书,即实现备案,通过“自治区多证合一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

9.精简联网单位备案环节。互联网公司、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联网单位,在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时,不再提交服务器及各电脑终端之间的网络拓扑图;压缩网站备案审核时间,非交互式网站的备案审核时间由原来30日压缩至20日。

10.便利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市、县(区)两级交警车管部门对属辖机动车销售网点、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设立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机动车预查验等业务。在哈密市域内合理选点,开设服务站,方便群众、企业就近办理小型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解/抵押、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等,实现一站式便捷办理机动车业务。

11.优化机动车查验服务。哈密市域内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运输企业,需要集中办理查验机动车业务时,可由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交警车管所可依据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查验车辆,帮助企业节约运营时间和成本。

12.提升货运通行效率。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日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证。

13.深化公安“一窗通办”改革。加强市县两级公安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设置企业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等提供“上门办”“加急办”服务。加大公安自助设备投入推广普及力度,探索24小时自助服务“超市”模式,实现“自助办”“随时办”。进一步拓展户政等事项下放事权范围,推动更多首次办理事项授权基层派出所办理,实现“一窗办”“一次办”。

14.推进公安网上政务服务。通过微信搜索“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注册账号即可在手机上办理涉及公安的户政、交管、出入境等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咨询公安业务。积极推广使用“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中的“亮证”功能,通过手机客户端查询居民身份证等六类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等场景出示电子证照可代替实体证件。

15.优化涉企诉讼服务。畅通网上诉讼服务,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涉企案件一次办结,非必要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另行提交纸质材料。设置中小微企业服务窗口,对涉企案件实行立案服务线上线下一次办,7日内完成网上立案审核;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事项及期限;涉诉企业现场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的一次办结,无需通过在线方式重复提交材料。

16.提高涉企案件办理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发挥民商事速裁团队作用,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对涉诉企业同意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30日,调解成功的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导入速裁。加强审限管理,有效控制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等环节办理时间和周转时间,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7.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依托自治区智慧司法鉴定平台,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赋码。开通涉企司法鉴定服务优先办理绿色通道,鼓励引导鉴定机构优先受理涉企司法鉴定事项,压缩鉴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对困难企业提供线上咨询、上门服务和鉴定援助。人民法院推行“互联网+评估鉴定”,实现申请鉴定、选择机构、移送材料、查看报告等全流程网上高效运转。

18.优化和改进公证服务。全面落实办理企业公证“最多跑一次”,在有3名以上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对涉企公证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结制度。开展延伸服务、上门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证处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和网上办证。加快推进学位、学历、机动车驾驶证和纳税状况证明等四项公证事项网上“跨省通办”。

19.持续深化“减证便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针对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深化“减证便民”,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全面梳理已编制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流程,明确实施范围,强化信用监管。

三、打击违法犯罪,着力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拓宽线索来源,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和项目建设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做好“一案三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坚持打财断血,依法追缴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被侵占、挪用的财物,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1.严厉打击涉商刑事犯罪。对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假冒注册商标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依法快立、快侦、快捕、快诉、快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对涉企电诈案件中涉案账户快速冻结、止付、返还,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22.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机制改革,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专精特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落实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保护本地特色商标,完善并积极运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多元化解、案件协办、风险防范等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数据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便捷、更多元的解纷渠道。

23.严惩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建立完善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查力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行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承诺制度,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范。

四、严格执法司法,着力营造有利发展的法治环境

24.实质常态运行府院联动。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法治资源互联互通工作体系,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市场主体的重点案件、重大矛盾纠纷等会商研判,加强业务联办、力量联合、风险联控和社会联治,加快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建设。

25.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持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做到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26.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对企业、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长期正常生产经营,偶有不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企业间因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依法进行刑事和解,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

27.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准确区分合法财产及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大涉案财产监督力度,依法慎用“查冻扣”等强制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防止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账户、资金等,在查明后的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予以退还,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28.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谦抑文明善意执法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稳妥、审慎办理涉企业家案件,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生存发展利益。对经羁押必要性评估不需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认罪认罚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判处缓刑。

29.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异地开展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侦查、调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严禁以任何名义下达、摊派各类罚没、“创收”指标,坚决纠正乱罚款、一律顶格罚款等错误执法行为。对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0.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措施。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刑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纠正。

31.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强化适用刑事合规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检察建议、第三方监管或两者兼用等模式,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监督整改落实,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依法可不起诉但需在经济上、行政上追责的,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一并移送企业合规整改材料,实现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有效衔接。

32.加大涉企“挂案”清理力度。建立涉企“久挂未结”刑事案件清理督办、挂账销号和信息共享制度,开展涉企“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健全遏制和预防涉企刑事“挂案”的长效机制,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该结不结、该撤不撤的涉企重大“挂案”实行挂牌督办,推动“挂案”及时清理,切实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33.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依法惩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大力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34.依法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严惩金融领域犯罪,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对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效力,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检察)建议。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信用体系。

35.依法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对因非法定事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要求付款的,依法予以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明显背离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协议,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依法予以支持。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理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36.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落实破产案件快速审判工作指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成立破产审判团队。坚持精准识别,积极推动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和解、重组或预重整,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对优质企业进行有效救治。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加强府院协调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职工安置、不动产登记、财产查封解除、税务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37.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案件办理力度,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38.全面落实助企纾困司法政策。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作出认定,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暂时流动困难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复工复产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39.加强涉企案件司法公开。涉企一般民商事案件审批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80%以上,确保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审判文书网”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

40.着力降低企业司法成本。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执行费。执行工作中运用“网络询价+网络拍卖”等技术手段赋能执行财产处置,降低企业财产处置费用;拓展拟拍卖标的物定价渠道,采取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企业节约委托评估费用;利用网络平台公开、透明、高效的优势,挂网处置执行财产,减少司法成本,缩短财产处置期限。

41.构建集约送达新模式。切实缓解“送达难”问题,利用信息化手段,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大力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利性,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提升送达效率。

42.加强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监督权。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虚假、恶意诉讼,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3.强化涉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涉企财产刑执行监督,发现存在应当执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44.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充分运用诉前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45.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限制随意裁量,有效解决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推动“柔性执法”措施落实,优化和完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两张清单”。

46.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市场准入、市场管理等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立“一案双书”制度,针对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制度缺失、管理漏洞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47.深化行政复议改革。对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案情简单的在法定期限基础上提前15天办结。对于能够进行调解的案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调处,做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减少企业诉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48.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与发改、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失信预警及信用宽限期制度,对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失信惩戒。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3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并予以信用修复,确保企业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同步推进。

五、拓展职能作用,着力提高惠企利民服务水平

49.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推进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探索设立工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每个县(区)至少组建1支“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常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维权服务环境。

50.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法律进企业”“一月一主题”系列活动,推动有关单位将中小企业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宣讲团深入园区、企业开展法治讲座,开展企业“法律明白人”培养。持续开展“法官进民企”“检察官助民企”“万所联万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发布,每年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发布年度“助企护企”典型案例,营造尊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51.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围绕企业开办设立、许可登记、投资融资、开拓市场、改制重组、挂牌上市、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等各个环节,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开设“法企直通车”,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法律服务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加强律师人才储备及涉外律师引进,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加强涉外律师培养,探索引进涉外法律、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等领域有专长的高层次律师人才及团队,优化律师人才结构和层次。

52.打造司法服务旅游新模式。在全市4A级以上景区设立法官工作站,公布驻站法官姓名、联系方式,为游客提供电话受理、诉前调解、巡回审判、即时执行等一站式服务,现场受理和调解游客纠纷。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旅游纠纷,当时受理、就地解纷、及时履行,避免影响游客行程、增加当事人诉累,让游客“放心游”“安心游”。

53.强化仲裁解纷功能。鼓励仲裁机构与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金融保险企业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拓展仲裁服务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引导企业选用仲裁方式高效快捷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联动配合,积极推进仲裁、调解、诉讼等机制有效衔接,形成优势互补、灵活多元、快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54.深化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推动矛调工作向知识产权、金融商贸、新能源、大数据等领域拓展,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解纷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导鼓励优秀法律服务人员进驻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加强涉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300人以上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全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55.加强涉企纠纷诉源治理。把涉企矛盾纠纷排查作为执法司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经济、金融、劳动关系、生态环境、征地拆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加强风险隐患前期预测,帮助企业从源头防范风险。开展矛盾纠纷前端治理,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出现矛盾堆积、风险外溢,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56.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在老爷庙边境口岸办公区设立法官工作站、检察官工作室,建立便利、快捷的口岸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积极适应涉外案件管辖调整要求,做好跨域立案工作,积极提供在线诉讼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应用”减轻当事人诉累。

六、细化配套措施,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57.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统筹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法治资源,成立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研究征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增强发现和解决营商环境法治问题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推动各项优化法治环境政策落地见效。

58.畅通投诉反映渠道。开通涉企信访案件受理处置“快速通道”,分区域、分地段增设举报箱,依托“12389新疆公安监督举报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投诉举报线索全面接收、深入核查、及时反馈。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强化沟通协作机制,共建共用“检察联络室”,拓宽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59.强化执法司法监督。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定期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涉企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个别疑难复杂案件随时开展专项评查,坚决整治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超标的查封财产、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

60.加大评估考核力度。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建立平时检查、半年督察、年底考核工作机制,既检验“规定动作”的完成情况,又评估“自选动作”的效果影响,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中共哈密市委政法委

2023年3月31日

来源|中共哈密市委政法委

编辑|谭云

责编|褚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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