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互动栏目中,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答了关于“按照最新的标准,吉林省的产假是怎么执行的?”这一问题,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1年12月20日)第7条规定: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难产(剖腹产)加15天,一胎多生一个加15天。根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卫人口发〔2022〕1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公布前,夫妻按政策生育子女的按原《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执行;《实施方案》公布后按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执行;未休完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再补休。
其中,还有市民关于“小产能休多久,文件依据是什么?”进行了询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也予以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至于国家在此方面的具体规定可咨询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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