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26,947,000.00 元。
废标公告
2022年11月30日发布废标公告,作出相应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2〕159号》。
投诉人:哈尔滨智能信息系统发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544台、半球网络摄像机4491台、筒型网络摄像机3300台、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LCD显示单元16台、解码器1台等产品参数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二)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544台、半球网络摄像机4491台、筒型网络摄像机3300台、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为‘海康威视’唯一参数”。
(三)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回复文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半球网络摄像机、筒型网络摄像机、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LCD显示单元、解码器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证明产品满足相应性能,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且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不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黑财规审〔2022〕10号)第九条“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参数,已有三家生产厂家出具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所引用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参数,已有三家生产厂家出具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证实以上产品的技术参数并不是“海康威视”的唯一参数,不存在指向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书中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清楚,但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项“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内容清楚,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的情形,责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9日
2023年1月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2〕162号》。
投诉人:黑龙江靖海创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544台、半球网络摄像机4491台、筒型网络摄像机3300台、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LCD显示单元16台、解码器1台等产品参数存在严重的排他性,标书中产品技术参数不是国家要求必检项,而是送检项,由厂家自行送检,并且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及指向性,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具有歧视性及排他性。”我方认为“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评分因素,明显违背省负面清单的禁止内容(禁止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质疑中已经说明清楚,但答复中完全没针对检测报告和指向性的答复。并且上述参数经我公司举证,已经提供同一参数的单一来源中标公告和本次招标公示参数一致,均为海康参数,这是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其次,答复中每条答复全部复制粘贴统一词语:“存在3家品牌满足参数”等,根本无针对检测报告和指向性的答复,明显对我公司质疑材料应付了事,对事实问题无视,对法院招标项目无视法律法规。
(二)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544台、半球网络摄像机4491台、筒型网络摄像机3300台、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为‘海康威视’唯一参数。”以上产品参数据经我司调研,确认“球型摄像机544台、半球网络摄像机4491台、筒型网络摄像机3300台、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从可查询的单一来源招标、中标结果和网上公示的海康参数来看,上述参数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数。存在指向性。答复中既没有公布3家品牌,也没有公布标前论证参数。
(三)就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书中附表一:视频监控,具体技术要求,涉及产品: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12台。参数在国内已招标项目中查找为“海康威视”唯一参数,且该项目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告,具有唯一性及指向性采购。我公司参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函没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没有针对实质质疑内容(参数指向性和唯一性、检测报告)做针对性回复。缺乏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该产品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核心系统平台,且我公司已经举证已招标项目中单一来源中标公告参数和本次招标公示参数一致,质疑回复函中竟然完全没有回应。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我方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给与解释。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招标文件中球型摄像机、半球网络摄像机、筒型网络摄像机、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LCD显示单元、解码器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证明产品满足相应性能,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和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不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黑财规审〔2022〕10号)第九条“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参数,已有三家生产厂家出具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所引用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同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书中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逐条进行了回复。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参数,已有三家生产厂家出具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证实以上产品的技术参数并不是“海康威视”的唯一参数,不存在指向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质疑答复中应公布品牌和标前论证参数。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产品参数,已有三家生产厂家出具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证实以上产品的技术参数并不是“海康威视”的唯一参数,不存在指向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书中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清楚,但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项“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内容清楚,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的情形,责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二次)招标
2023年1月10日发布(二次)招标公告。
中标结果
2023年1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5,889,069.00 元(中)。
主要标的:
报价清单:
开标记录表:
其中(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报价 126 万元。
评审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
2023年3月2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32号》。
投诉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涉嫌造假行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型号VS-VM9500@LJ“LCD显示单元”型号MW5246-LJ,3C证书、节能证书无法在官方网站上无法查询到所对应型号,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回复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节能认证证书和3C证书,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中标供应商节能证书、3C证书存在造假行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未做出正面回复。
(二)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组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对项目结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明确了核心产品,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质疑答复书中回复质疑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组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存在违规行为。
(三)“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涉嫌造假行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交换机”型号NSW2010-24GT-DT,官方网站查询仅为24个千兆电口其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的要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回复质疑处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向我中心提供了生产厂家确认的证明材料。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未做出正面回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序号15“LCD显示单元”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产品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的产品型号为“VS-VM9500@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15“LCD显示单元”的产品型号为“MW5246-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中提供了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但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综上,上述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与其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综合排名第1名与第2名的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认综合排名第2名的供应商不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质疑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8“交换机”要求“2.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宇视NSW2010-24GT-DT”,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白皮书,证明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1日
2023年3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33号》。
投诉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参与投标的多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质疑处理结论质疑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且参与投标有效供应商10家,前7家供应商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得分满分,我公司投诉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缺乏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投诉处理结论缺乏公正性。
(二)参与投标的多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质疑处理结论质疑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我公司质疑成立后未重新排名,未发布结果公告。
(三)中标单位“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标的清单中第9项,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型号为:VS-VM9500@LJ、标的清单中第15项,LCD显示单元型号为:MW5246-LJ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CCC、CQC节能认证证书。在证书查询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无法查询到此型号产品对应的节能证书、3C证书,涉嫌材料违规造假,虚假应标。质疑事项核实情况回复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节能认证证书和3C证书,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我公司投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并未对质疑项涉嫌材料违规造假,虚假应标核实,对中标产品在CCC、CQC证书官方网站查询不到问题并未进行质疑核实。
(四)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质疑,得分排名1的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2的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3的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前7名供应商,技术得分为满分40分,经我公司多方调查并通过电话咨询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发现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设备部分技术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涉嫌材料违规造假,虚假应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具体条目为: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5筒型网络摄像机”“第9条”“9.内置鳞镜式补光灯,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16条”“16.内置补光灯,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17条”“17.不低于2颗远光灯,2颗近光灯,当补光灯开启后,补光亮度均匀,无明显波纹状、圆环状、麻点状、条纹状及不规则亮斑(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标的清单中第10项32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和第11项48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两款产品型号相同,均为NVR-B200-E8@LJ。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10:32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11:48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要求的技术参数有多处差异,部分参数相互矛盾,所投同一型号产品满足不同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六)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中标单位“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标的清单中第8项,交换机型号为:NSW2010-24GT-DT,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8:交换机”“第2条”“2.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在生产厂家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到该型号的产品详情及图片,后附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发现端口数量与招标文件不符。涉嫌虚假应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排名第1名的供应商与第2名的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程序“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规定,综合排名第1名的供应商才能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综合排名第2名的供应商不应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认综合排名第2名的供应商不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影响综合排名第1名供应商的中标结果,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不存在“缺乏公正性”的情形。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综合排名第1名与第2名的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认综合排名第2名的供应商不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质疑成立,但未重新排名并发布公告。因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已发生变化,省政府采购中心应重新排名并发布公告,但未重新排名并发布公告。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序号15“LCD显示单元”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产品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的产品型号为“VS-VM9500@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15“LCD显示单元”的产品型号为“MW5246-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中提供了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但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综上,上述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与其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5“筒型网络摄像机”要求“9.内置鳞镜式补光灯,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内置补光灯,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不低于2颗远光灯,2颗近光灯,当补光灯开启后,补光亮度均匀,无明显波纹状、圆环状、麻点状、条纹状及不规则亮斑(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所投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对附表一序号10“32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序号11“48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两款产品响应的型号均为“NVR-B200-E8@LJ”,经专家审查,这两款产品技术参数不同,价格不同,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该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显示,同一型号产品有2个版本,不同版本的产品型号分别为“NVR-B200-E8@LJ系列32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和“NVR-B200-E8@LJ系列64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中标供应商未明确具体的规格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查证,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8“交换机”要求“2.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宇视NSW2010-24GT-DT”,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白皮书,证明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涉嫌虚假应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四)(六)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一)(三)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五)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由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更正公告
2023年4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依据黑财采投处〔2023〕32号、33号文要求变更结果。
原公告中标供应商第 1 候选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第 1 候选人 15,889,069.00 元,更正为 17,000,000.00 元。
成交标的(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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