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釆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的规定。

本条所称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 存储并归档保存的各种数字形式(格式)的信息记录。电子档案由内 容、结构、背景信息组成。

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自存储于传统载体上的、以模拟形态存在的档案信息转化而来的以数字形态存在的、计算机可以识别和处理的档案信息。例如,从纸质档案、传统照片及录音录像档案等转换之后形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音视频等数字信息,及其电子目录等管理信息。

档案数字资源是对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以及其他具有档案属性或档案价值的数字资源的统称。

一、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信息化规划职责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级政府的信息化发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战略行动计划之中,把档案数字资源作为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 统一部署、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二体推进,要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政策和人力、财力保障,为档案信息化构建良好的实施和发展环境,确保档案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将档案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各项工作中, 档案部门与其他部门互联互通,逐步完成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转换,实现电子文件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实现档案数字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建共享。

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信息化工作过程中,要明确负责信息资 源归档管理工作(包括相关制度和系统功能要求的制定)的主体单位为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档案主管部门对各类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数字资源的积累和归档以及长期保存和利用工作实行监 督和指导。

二、各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职责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框架,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经费预算,落实信息化建设规划顶层设计,指定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任务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本单位档案信息化水平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等,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档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