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发生一起后悔终生的强奸案,女子醉酒后带男子回家,随后男子与其发生关系。醒来后女方报警称遭到强奸。法院判定男方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构成了强奸罪。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女方的行为不当是诱因,故应从轻处罚。男方律师辩称,“违背妇女意愿”不能滥用,男方不构成强奸。

各界开始质疑“违背妇女意愿”这个概念,提出了争议。有人认为,“违背妇女意愿”被过度扩大化,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平。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女方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如酒醉、自觉过错等,而不得不放弃了反抗的权利。而此时,男方利用了这种情况实施性行为,却因为“违背妇女意愿”而被定罪。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违背妇女意愿”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据调查,性侵犯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因为不敢反抗、或者没有表达拒绝意愿,而导致发生了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传统的法律观念,只能判定为婚前性行为,无法定性为强奸罪。显然这种做法也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要想消除“违背妇女意愿”的争议点,需要通过合理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刑事案件解决模式。

女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渐进式主动贡献!
在此案件中,法院认定女方带男子回家后发生关系的行为是不当的,同时也是构成强奸罪的诱因之一。具体来讲,女方的酒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其进一步接受男方的行为也是一种渐进式的慢性主动贡献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没有完全等同于对性行为的默认,但却为男方的强奸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诱因。

然而,女方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渐进式主动贡献,也是该案的争议点之一。有人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完全明确渐进式主动贡献的概念和标准。而且,在这种案件中,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女方。毕竟,在这样的场合下,男方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给女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强迫妇女实施其他淫秽行为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男方应该被定罪,但是鉴于女方的行为也为发生强奸构成了诱因,判决采用从轻处罚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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