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徐环罚决字〔2022〕07-105号

当事人:江苏义能智光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21B3U86Q

法定代表人:郭俊华

地址: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电电产业园A区5#、7#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核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互查组交办问题,经核实,你单位PVD真空磁控溅射镀膜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生产废水沉淀池,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受你法定代表人郭俊华签字确认的,2022年9月27日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受你法定代表人郭俊华签字确认的,2022年9月27日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受你法定代表人郭俊华签字确认的,2022年9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确认违法主体;

4、由受你法定代表人郭俊华签字确认的,2022年9月27日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证据,确认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受你法定代表人郭俊华签字确认的,2022年9月27日提供的关于江苏义能智光学有限公司PVD真空磁控溅射镀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江苏义能智光学有限公司PVD真空磁控溅射镀膜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水平衡图部分)复印件、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7-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原定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听证会,因贾汪疫情影响,我局延期至2022年12月1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对证据无异议,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和现场检查照片中的证据已确认,是郭俊华本人签字的,认为处罚金额较高,2020年12月准备入驻徐州工业园区,在2021年1月份就已经找第三方签订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合同,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验收等相关流程,具体的是第三方公司在办理,本人对相关的业务不是很清楚。2021 年1月签订完已付款,2021 年 8 月份第三方公司给提供了相关的环评手续,说已办理完毕,公司认为手续齐全,不存在故意违法的情节。2022 年省厅现场检查时才知道说我们未完成验收,不具备生产条件。检查后立即完成了整改,2022 年 11 月已完成验收。在车间内部有循环系统,调试时有部分外溢的现象,外溢的水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没有任何污染。循环系统包括沉淀池,生产设施下面的水箱就是作为沉淀池循环使用的,由于设计的比较小,有外溢,找人准备再多做几个沉淀池,因疫情影响一直未加大沉淀池,现在增加了4个沉淀池。恳请免于处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徐环罚告字〔2022〕07-105号拟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类别: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你单位接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万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户名:徐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机关代码:166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你单位)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张茂金13852446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