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晚间21时30分,河北固安县村民康某良夫妇等三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案的重审,在固安县法院经过断断续续9天的审理后,法院宣布庭审结束。

此案在两年多前的2020年6月11日,也是在固安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分别判处康某良夫妇有期徒刑12年、10年,各处罚金11万元。他们的亲家宋某健,则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固安县检察院抗诉后,廊坊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发回重审。

检察院以一审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由抗诉

固安县法院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良、杜某行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46.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康某良、杜某行、宋某健到工地堵门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分别判处三人12年、10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前两名被告各处11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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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固安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害人金远公司有作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一审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诉。康某良、杜某行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了上诉。

廊坊中院开庭后,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10月29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辩护人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金远公司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让金远公司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出庭。另外,辩护人对康某良、杜某行进行了无罪辩护。

2020年11月16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帮助动迁的拆迁户成了“敲诈犯”

2011年12月25日,金远公司和康某良签订《置换协议书》、《补充协议》。用康某良的院子置换458平方米别墅、天园一期五套房子。并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置换的别墅为样品商品别墅,《补充协议》载明:“乙方可以在甲方商品房区内建设的洋房样板楼优先选择一套”。

此后因样板别墅没有手续被拆除,金远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便将两套房屋作为违约补偿赔付给了康某良,并就此事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据康某良称,其与金远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均是由其与金远公司法人赵某祥协商好的,内容确定后由金远公司的律师草拟合同,在金远公司办公室打印,最终经金远公司与其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与此同时,康某良一直在帮助金远公司做动迁工作,一些村民在康某良的动员下才同意拆迁。村民于某成因蔬菜大棚遭赵某祥等人深夜强拆报了警,也是康某良帮助协商解决的。

出乎意料的是,金远公司在拆迁工作尘埃落定后,报案称康某良、杜某行多次去金远公司闹,金远公司在受到纠缠、滋扰和胁迫后不得已才与其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

康某良在开庭时说:“我和老赵(指金远公司法人赵某祥)关系相当好,我儿子结婚的时候我都没有跟他说他还随了1万块钱的礼金,我实在是不知道他为什么会这么说,说我威胁他。”

经过招投标的工程,被控强迫交易所得

康某良的当庭供述和证人王某勋的证言显示,2014年,三维公司代表人王某勋通过康某良得知金远公司要招标隔墙板工程,王某勋让康某良向其引荐认识了金远公司赵某祥,之后工程的事情由金远公司主管工程的经理魏某和王某勋直接对接。

王某勋向金远公司取得招标文件,然后按照金远公司的要求安装了两间样板间。经过金远公司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多个部门的验收,确定合格。

三维公司递交投标书,经过金远公司评标,确定三维公司中标。此过程是依法招标、平等协商的结果,康某良、杜某行夫妇全程没有参与。而且,金远公司也与王某勋所在的三维公司签订了《隔墙板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但在三维公司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曾对三维公司进行刁难,不让用电、不让用电梯、不给放隔墙板的地方,工人将放置在地上的隔墙板弄断。当时王某勋因父亲住院无法抽身解决此事,王某勋便打电话将受到刁难的情况告诉了康某良,希望康某良去协商一下。康某良了解情况后和妻子即本案被告人杜某行去金远公司交涉此事,当时工程部的魏某在公司,因认为魏某态度敷衍,杜某行与其发生口角,但现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人报警。

金远公司员工在作证时却称,康某良、杜某行为了强行承揽工程,到金远公司闹事,杜某行打了魏某,金远公司被迫将隔墙板工程交给康某良介绍的三维公司。

坐在被告席上的杜某行听到金远公司员工的证言,哭笑不得,说:“我一个不到1米6的女的强迫一个1米8几的人,这可能吗?”

开发商违约,村民讨说法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2011年,金远公司与大龙堂村民先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先行支付村民18个月的房租,赵某祥口头承诺最晚不超过3年就会交付,按照约定应于2014年交付房屋,最晚不会超过2015年。

但直到2017年,村民仍迟迟不能回迁,只能长期租房居住。由于金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拆迁户的租金,村民只好去金远公司讨说法,一开始还有人接待,后来干脆连金远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了。

迫不得已,康某良等村民去工地门口进行抗议。在此期间,村民曾报过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让双方协商解决,并未认定村民的维权行为违法。

至于金远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的村民堵工地大门致使工地无法施工、给金远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康某良的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固安县响应上级指示,治理大气污染,各个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工地停止施工与康某良等人没有关系。

多份询问笔录高度雷同

在质证时,康某良的辩护人指出,案卷中有许多询问笔录是立案前制作的,其中金远公司法人赵某祥的15份询问笔录中,有12份是立案前制作的。

此外,案卷中还惊现雷同笔录,如第三被告人宋某健的三份笔录,除了时间不同外,主要内容竟一字不差、完全相同,就连出错的地方都一模一样。例如,康某良的第一次笔录和第二次笔录中对同一问题的回答一字不差,而且都出现了将“别墅”记录为“别别墅”的错误。

日前,此案的重审告一段落,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