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乘坐公交车因急刹车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该承担多少赔偿,公交公司又该承担多少?

2023年3月,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18日10点45分左右,苏女士持“盛通卡”乘坐陈某驾驶的“184”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皇姑区碧塘公园车站附近时,因急刹车导致苏女士摔伤。苏女士受伤后,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苏女士共计住院92天,支付医疗费81533.45元。涉事公交车所有人为通利公司,陈某为公司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在人保沈阳分公司处投保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包含“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2万元”。

司法鉴定意见为:苏女士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驾驶公交车辆,行驶中突然刹车导致苏女士摔伤,因陈某为通利公司的司机,故通利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又因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在人保沈阳分公司处为公交车乘车人员投保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故苏女士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人保沈阳分公司在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2万元中赔付。伤残赔偿金在身故、残疾限额100万元中赔付,保险限额以外的费用由通利公司赔付。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苏女士医疗费81533.45元、残疾赔偿金34440.8元;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苏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0542元。

保险公司认为应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

一审宣判后,人保沈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理由为:苏女士受伤,其乘车使用的是夕阳红卡,即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沈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公益性保险,所以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该案伤者苏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伤者并无责任过错,公交车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关系。该案不应因伤者投保了意外险而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案件应由责任方对伤者苏女士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伤者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责任,不应由伤者苏女士的个人意外险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通利公司未直接与人保沈阳分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是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在人保沈阳分公司处投保了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现被上诉人苏女士在通利公司所有的公交车驾驶过程中受伤,要求人保沈阳分公司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人保沈阳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内对苏女士在本案中产生的费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承担责任,剩余其他费用应由被上诉人通利公司承担。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节。因保险合同约定伤残十级按20%给付赔偿金。故上诉人人保沈阳分公司应赔付被上诉人苏桂兰的赔偿金金额为6888.16元(34440.8×20%),剩余27552.64(34440.8×80%)由被上诉人通利公司赔偿。

2023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项、第十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苏女士残疾赔偿金6888.16元;

三、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苏女士残疾赔偿金27552.64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