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悄悄法律人;
部分重点疑难问题及解析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1:何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何把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如何把握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所谓抽象的法规和具体的法规,只能是违反具体的交通规则,而且这种交通规则一定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不包括纯粹的交通管理的法规。比如禁止驾驶未上车牌的车辆,车辆要上车牌才能上路;禁止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未经年检但是车况良好,就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不能以没有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这种抽象规则来解释刑法上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以抽象的规则来认定交通事故。具体的违章行为,比如说无证、醉酒、超速、装载的东西超高、超宽等等之类的。
还得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是保护自己还是保护他人的,未带头盔、未系安全带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吗?这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还有前面的卡车后灯不亮,后面的卡车前灯不亮,导致后面的卡车追尾,后灯不亮是事故的原因吗?你有照亮他人的义务吗?你是路灯吗?有的法官就这样判了,认为后灯亮的话,就算前灯不亮也不至于追尾。但要注意没有照亮他人的义务,一定要具体地判断每一种交通规则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什么?比如说为什么要禁止超速驾驶?是为了防止你在某时某刻出现在某个路段把陈洪兵撞死吗?如果你不超速的话,这个时间就不会开到这里来,就不会把我撞死?超速驾驶是为了防止紧急情况下,难以掌控、刹车不及。再比如禁止醉酒驾驶,也是防止在醉酒的状态下判断能力下降,导致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灵活处置。虽然是醉酒驾驶,但是老老实实地等红灯,被别人追尾了,有过错吗?过错就是醉酒了还上路,上路了就得等红灯,等红灯就被追尾了,如果不上路别人就只能撞空气了。
再比如禁止超高,因为有的人行天桥都不是太高;禁止超宽,因为路就这么宽;禁止无证驾驶,有的人虽然是无证驾驶,但是驾驶能力超高,但有的人有证驾驶,驾驶证还是走后门拿的,因为他迫不及待地想结束他短暂的一生,所以无证驾驶也要具体判断;未经年检的车辆,如果车况良好,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未上车牌的车辆,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吗?车牌起什么作用?便于扣分啊!所以要具体把握每一项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的保护目的,要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项规则,到底是要保护什么?
如何把握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发生交通事故危险性的行为。有的案件当中行为人连行为都没有,比如醉酒之后驾车上路,老老实实等红灯,不幸被后车追尾,有行为吗?没有。要具体判断有没有行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类型性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
Q2:因信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无过错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能否成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现在自动驾驶也有各种等级,一种是半自动驾驶,人还得要坐在车上,像特斯拉是吧!你不能在车上睡大觉,你还是司机,只是他辅助你驾驶。还有一种是全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的,车上没有司机,没有驾驶员,只有乘客。你虽然是车辆的所有者但你不是司机,只是乘客,发生交通事故能够追究你的责任吗?
如果是全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就不能追究你的责任,而只能追究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和汽车制造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车上的汽车所有者(行驶证上的人)有没有救助义务呢?虽然你是全自动驾驶,在车上睡觉,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你自己把车开走了。汽车算是危险源吧?危险源监督义务,就像你家养的狼狗,咬了人你就有救助的义务;你的精神病儿子把人捅伤了,你当然有救助的义务,所以我觉得救助的义务还是有的。
要是被人驾驶的汽车撞死了,司机有责任,但要是被自动驾驶的车撞死了,没有人承担责任,是不是很窝火?所以我们平时在马路上走路散步的时候一定要看这个车是不是自动驾驶,如果自动驾驶就离远一点,否则死了也白死,这也是个问题。
Q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
我倾向于不能。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是被允许的危险,各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分配,所以它入罪门槛比较高,要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导致一人重伤的话,要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特定的情节才能定罪。
Q4:肇事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清除路障,导致后续事故发生,能否认定为“逃逸致死”?逃逸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能否认定为“逃逸致死”?
行为人把电线杆撞倒横在马路中央逃跑了,后续的车辆陆续撞在电线杆上撞死了,能不能认定为逃逸致死?逃逸致死是不是仅限于前一起事故的被害人的死亡?能不能包括后续事故中的被害人的死亡?我觉得可以,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有义务设置警示标志、报警、抢救伤者。设置警示标志的目的是什么?一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次被撞,二是为了避免后续事故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应当包括后续事故被害人的死亡。
逃逸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能否认定为“逃逸致死”?张老师早些年的教科书里面曾经认为逃逸致死包括在逃跑过程当中又撞死了人,叫二次肇事。但是就没有人赞同,张老师最近几版教科书不再明确主张这种观点了。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另外认定犯罪,不能认为逃跑中把人撞了也是逃逸致死。
Q5:司法解释规定“移置逃逸”一律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有无疑问?
有,除非能够证明留在事故的现场,被害人很有可能被人及时救助。如果现场的监控录像表明,从被害人被撞到被害人死亡这段时间没有其他的人和车辆经过,就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杀人罪。尚且不说现在是人情冷漠的社会,顶多好心人打个电话,一般人都躲得远远的。广东的小悦悦案件,很多车辆经过都没人救,怎么现在人活得越来越像动物,都以为自己很聪明,其实你也有一天可能躺在路上,你也有一天会老得倒在路上。你不救助别人,将来有一天你倒在路上又会如何想,“哎呀,我年轻的时候真该多救救别人”。如果监控表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到被害人死亡这段时间,根本没有任何人车经过,就不能得出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抛弃在别处是加速了他的死亡。留在事故现场有时反而可能死得更快,被害人有可能躺在下坡路上是吧,上坡的人看不见,就压到他让他死得更快,所以一定要能够证明如果留在事故现场很有可能被人救助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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