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多名肾移植患者在当地某医院门诊开出抗排异药后寄往外地。社保中心调查发现,此前被认定为抗排异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病人的赵某从当地医院凭医保卡买药后,在医院附近的快递站点寄出标识为“药”的包裹,次日在安徽马鞍山被签收,判断其可能倒卖医保药品获利。于是,社保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随后抓获9名收药人,又查出赵某等33名卖药人。

赵某称,自己每月所服药物价值在万元以上,经医保报销后自费2000元。术后住院时,他在医院公厕看到高价收药的小广告,出院后就联系了收药人,在收药人的“指导”下,拿出院时医生开的处方前往扬州某医院配药。

经查,2018年初至2019年7月,赵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3万余元,还帮助病友与收药人搭线,另有32名患者参与倒卖药品,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骗取医保基金75万余元。2020年9月,警方将33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某等人辩称无法决定服药量,没有诈骗的故意,并对诈骗金额认定提出异议。

检方通过补充侦查,向肾移植专家了解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一般情况,调取了犯罪嫌疑人接受移植后的检查记录和报销情况,从而推定各犯罪嫌疑人应明知各自的实际用药情况。“第一,在复查的时候,医生会根据他们身体指标的变化来调整他们的用药量,再重新开具新的处方单。第二,过量服用抗排异药品,会导致死亡或者病情加重的情况。所以,他们应该是非常清楚自己的服药量是多少。”

显然,赵某等人的辩解无法成立。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在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售药品时,主观上已形成的有非法骗取医保基金故意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2020年12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承办检察官共核减公安机关认定的33名犯罪嫌疑人诈骗金额12.1万元。其中,江某、钟某诈骗金额核减至6000元以下,不构成犯罪。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多为肾移植患者,身体状况较差,部分还因病致贫,没有谋生的本领,拟对诈骗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的两人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情节的9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22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0年12月31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等9人提起公诉,以诈骗罪对赵某等22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1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等22人诈骗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利用医保骗取社保医疗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

2022年11月4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等9人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均处罚金。李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2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职能部门表示已经出台医保基金使用“负面清单”,将事后监管、问题查处逐渐向事前监管、问题预防延伸,帮助定点医疗机构排查基金使用问题盲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