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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冯文丽 薛玉红 译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美国被称作“联邦农作物保险”)最早的国家,早在1938年2月 16日就颁布实施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美国农业调整法》第五章)。从1938年至今的85年时间中,随着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的逐步试验到全面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重大变化。冯文丽教授翻译和呈现给读者的这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2018年(第 20次)修订本,是迄今该法的最新版本。
本书共分A和B两个部分,A部分是《联邦农作物保险法》,B部分为《补充农业灾害援助》。两部分共26节内容,详细规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要素,棉花、花生、牧草等具体险种,税收优惠,计划的合规管理,保险产品研发工作,各种试点项目,农业再保险以及无保险作物灾害援助计划和补充农业灾害援助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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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了解美国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的最新进展
法律的变迁反映的是实践的前进。美国是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从农险制度上来说也是最成熟的国家。他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规模(以保费规模计)在 2020年被我国超越之前,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就制度的完善、经营的规范和监管的有效来说,目前也还是最有借鉴价值的。我国连续两年的农险保费规模超过了美国,这是巨大的胜利,但是,就制度、经营和监管诸方面,还需要做出较大努力,有必要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经验,不断改进和提升,尽快让我国从农业保险大国走向农业保险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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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了解美国农业保险的法律的最新变化
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1938年立法之后,才开始试验的。按照当初法律,只有很少几种作物进行试验,政府的补贴也不高。其间因为试验中的问题,还被国会叫停过一年,但是还是坚持了下来,并在 1980年第 12 次修订这个法律之后,开始全面推行。法律的修订都是与实践的发展紧密相关。美国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修订频率非常高,平均 4年多修订一次,实际上有的修订时间间隔只有一年,足见政府对这部法律的重视,也说明他们农业保险变化发展之快。农险实践变化了,法律就要及时跟上,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让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督有法可依。目前,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的早已经从农作物扩展到林业和畜牧业,法律也跟着做出了改变和规范,但是法律的名字还叫《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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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为我国修改《农业保险条例》来日立法提供借鉴
我国暂时还没有《农业保险法》,现有的《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也已经10年了。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速度非常快,无论政策、监管,还是业务经营,都与10年前有很大变化,很需要对《农业保险条例》作出修订,使农业保险能在法规支持下走得更快、更好,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并能在此基础上,早日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美国情差异巨大,法治环境也不同,立法体例、结构、行文都和我国都不一样,但有些内容对我国即将启动的《农业保险条例》修订,乃至将来可能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法》都能提供一些借鉴。
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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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分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501节 本部分和其他条款的适用
502节 目的和定义
503节 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504节 股本
505节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
506节 一般权力
507节 人事
508节 农作物保险
508A节 双重保险和未种地
508B节 对陆地棉生产者的叠加收入保护计划
508C节 花生收入保险
508D节 饲料和牧草保险
509节 免税的赔偿金
510节 资金存放
511节 税收豁免
512节 财政主管机构
513节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会计
514节 犯罪和犯罪行为
515节 计划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516节 资金
517节 可分离性
518节 农产品
519节 无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
520节 生产者资格
521节 没有资格获得巨灾风险保险和无保险援助支付
522节 研发工作
523节 试点项目
524节 教育和风险管理援助
B部分 补充农业灾害援助
531节 补缺业灾害援助
附录
附1: Subtitle A——Federal Crop Insurance Act
咐2: Subtitle B——Supplemental Agricultural Disaster Assistance
致谢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冯文丽 薛玉红 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
ISBN:978-7-5223-2049-6
定价:52.00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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