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讨论的话题是,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与副县长对比,谁的“官”比较大呢?如果你有机会担任这两个职务,你会选择哪一个?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权力大小都是为人民服务的

首先从行政级别上来看,法院院长行政级别与同级政府副职的配置相同,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与副县长的行政级别是相同的,均为副处。

然后我们接着往下看,大家知道,这两个职务,属于我国不同的体系,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副县长,则属于政府体系。我国司法独立,法院只需向产生他的同级人大负责并受他监督,不隶属同级党委和政府,因此,二者其实没有指导关系,在工作上也没有交集。但如果强行对比,也不是不可以,这就要分情况讨论。

一般的县政府配置七名左右的副县长,分管不同的领域,设置一名常务副县长,负责政府常务工作,可能也会有科技副县长,分管负责科技方向工作。

有朋友可能会认为,法改后基层法院院长为省管干部,并且作为自己单位的一把手,在人财物上拥有绝对话语权,自然要比一般的副县长权力大。其实并非如此,为省管干部是因为党和国家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视,并不代表政治待遇。并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虽然与同级政府副职的行政级别相同,却只享受同级政府副职的经济待遇,政治地位要低于同级政府副职,所以,基层法院院长顶多与县政府党组排位较后的副县长相提并论。

如果常务副县长与之比较,那常务就要高一层次了,因为虽然法院院长提名任命属于省委,但当地党委的推荐人选是省委最重点考虑的,常务副县长一般由县委常委担任,在“三重一大”问题上拥有话语权,并且常务所分管的单位一般是发改等强势单位,协助县长负责财政审计,不是法院院长能比较的。尤其是司法改革后,法院的院长的升迁发展体系更为局限了,当然这也是出于司法独立的考虑。

问题来了,那么如果你有机会担任这两个职务,你会选择哪一个呢?

当然,权力大小都是为人民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