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法指导咨询”,内容为作者“法指导咨询”原创,内容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均可自行查阅。受疫情影响,未成年人都开始在家用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上网课,但是在上网课背后却是越来越多“熊孩子”背着父母在游戏/直播中进行大额充值,不少家长反馈手机中的钱“不翼而飞”,“如果不是银行通知还款也不知道钱不见了”,并且在黑猫投诉、聚投诉平台上可以看到数千条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消费投诉,涉案金额从几十块到几万元不等。
“目前疫情期,小孩在家上网课,从2020年2月8号至2020年2月13号短短不到一周工夫竟在游戏内充值14373元”,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幼儿园小朋友的家长写出这样的投诉帖。
那么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法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量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充值金额以及监护人是否对充值/打赏行为进行追认等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24条的规定
1,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均为无效。
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因此,针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打赏行为,法院需要个案具体认定。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爱九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已经是一个12周岁的就读于北京市的初中生,每次充值的金额为3元至328元不等,总额810元,法院认为“张某能够理解其为游戏角色进行的充值行为和相应的后果,该充值行为能够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就是说12周岁的北京市初中生已经可以理解充值几百元的行为和后果,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对于郑州市一个小学生隐瞒其母亲偷偷充值9061元的行为,法院认定“已越过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并且在监护人母亲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充值的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2019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亦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进行了年龄、单次充值金额、每月累计充值金额做了细化规定:
- 未满8周岁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 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在该通知发布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亦会充分考量充值金额是否符合《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而综合查明认定。
事实上,除了法律定性,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未成年人本人自己单独进行的游戏充值/打赏直播?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法指导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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