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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监督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五)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对规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的,审核部门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一)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二)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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