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古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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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是欧洲文明的重要阶段,它产生了欧洲最早的法律体系,对后来欧洲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西方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充满了争议。

中世纪西欧法律多元一体,多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西欧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的多元化;二是西欧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的多元化。

多元一体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世俗法与神法、教会法并存;二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三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存。

世俗法与神法、教会法并存

在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内容主要由世俗法、神法和教会法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的划分在历史上是争议较大的。

世俗法是中世纪西欧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各种“教会法规”。神法是指“上帝通过圣谕、圣经和教会决议等方式对人施加影响,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

教会法是指“教皇或教士在特定时间、地点针对特定事件通过特定方式发布的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定”。

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和新教逐渐取代了旧教,在欧洲大陆建立起了新的宗教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教会法规”,这一体系主要由教会法和教会法庭组成。

教会法是指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各地区”存在着众多的教会组织和团体,它们的活动范围很广,对其内部成员、外部行为、财产关系都有规范。

教会法庭也是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由教皇或教皇代表组成的机构。

教皇和教廷是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影响的政治实体。为了维护宗教和政治利益,教皇和教会对世俗法、教会法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范。

基督教会法庭也是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基督教会法庭既可以对世俗法进行调整,也可以对宗教法律进行调整。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教会势力不断扩大,教会对世俗法、神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三种法律形式逐渐并存于中世纪西欧社会中。

世俗法

世俗法是中世纪西欧社会中主要的法律形式,它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立法,由国王颁布,对个人、团体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中世纪西欧,世俗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习惯法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中世纪西欧的习惯法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它不需要人们通过长期实践去检验和确认其是否有效。

例如,在“英国早期法律传统中”,习惯法占据了很大比例。

这种法律形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是在特定时空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稳定性、统一性、稳定性的法律规范,被人们长期接受并被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中世纪西欧社会中世俗法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判例法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通过法官或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判后形成的法律规范,它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产生的法律规范。

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对世俗法和教会法起到了很大补充作用。

判例不仅是一种法律形式,它还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种“最好”或“最有效”的制度形式。

这种“最好”或“最有效”制度形式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俗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人们之间不断地发生着各种关系和交往活动。

这些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需要各种各样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世俗法就是一个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神法

神法是以“上帝”为中心,对人的行为、财产关系等进行规范的法律。中世纪西欧神法具有很强的宗教性,它是一种以“上帝”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西欧神法的主体是《圣经》,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它规定了一切人的行为和财产关系等。在中世纪西欧,《圣经》是唯一被当作法律来规定的经典著作。

由于《圣经》具有至高无上性、权威性和神圣性,人们普遍认为《圣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擅自篡改或违反《圣经》的内容。

中世纪西欧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上帝至上”思想,人们相信“只有通过《圣经》上所写的内容才能找到正确答案”。

因此,人们对《圣经》中的任何条文都会采取一定方式加以解释。

对于已经做出了判决或者没有做出判决但有争议问题,人们往往会引用《圣经》中相应内容加以解释。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神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世俗法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在中世纪西欧,如果某个人违背了上帝对其所发出的指示或命令,他就会面临被处以刑罚或被驱逐出教会等惩罚。世俗法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违反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违反了《圣经》中上帝所发布的指示或命令而遭到了惩罚,那么他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和惩罚。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因违背上帝所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受到惩罚,也可以避免因违反世俗法而受到处罚。

二者在法律结构、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和统一性。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神法和世俗法是处于共存状态中。

教会法

教会法是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由教皇和教廷所颁布的有关教会事务、世俗事务等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教会最高权威的体现。

教会法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会法对世俗法和神法有着很大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教会法是对世俗法律的重要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世俗法律的不足,有助于维护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各阶层人士之间的稳定和团结。

比如,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存在着很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教会组织和团体,在处理教会内部成员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如果不对其进行规范,可能会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

但是如果教会法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那么就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其次,教会法可以维护宗教权威和保持宗教组织内部的稳定。

由于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教会组织和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对各自内部成员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性。

为了维护宗教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关系的稳定,教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起到维持宗教权威和保持宗教组织内部稳定的作用。

最后,教会法还有利于维护封建王权。由于教会法在调整封建王权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它不仅能够对王权进行约束,还能有效维护封建王权统治秩序。

因此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教会法对维护封建王权具有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

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典为主要形式,以法院判例为补充。

罗马法是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的基础,而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发源地,也是早期英美法系的两个主要代表。

从法律渊源来看,罗马法与英国法和美国法均为普通法,都是由最高统治者颁布的,但两者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两者都源于罗马法。但是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不同。罗马法源于公法,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是私法,即习惯和判例。

其次,两者都形成了以法典为主要形式的法律体系。最后,两者在司法体制上存在差异。

罗马法强调法官作用的重要性和法官要忠实于法律;而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首先必须遵循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形式,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二者都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成文法和判例体系,其基本内容都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在适用范围、适用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但两者又存在一定联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法律渊源来看,两者都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源于公法,而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二是习惯,三是皇帝或贵族颁布的命令。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法体系,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等。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为习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习惯来源于法院判例。

英国《大宪章》和美国《独立宣言》均规定:“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在权利方面,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尊严和权利。”

该宪法确认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第一部《人权法案》。

英国人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它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法则是人类智慧、理性所创造的法则,它是人类社会最伟大、最科学的法律之一。

从司法体制来看,两者都以法官为中心

罗马法的司法体制以法官为中心,即由最高统治者或立法机关任命的官员来处理涉及所有法律问题的案件。

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为中心,即由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的主要渊源,所有判例都是用来规范法官行为的。

虽然二者在司法体制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一致的。即均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恣意与偏见,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在中世纪西欧,司法体制分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类型。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处于司法过程的中心位置,这就形成了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体制。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只能以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审判活动,故司法体制呈现出以法典为中心、以判例为补充的特点。

随着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逐渐演变成以法典为主体、以判例为补充、司法活动依赖于成文法、法官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在19世纪逐步走向衰落,而英美法系则获得了发展壮大。

这一现象表明:随着西欧社会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成为了必然趋势。而且二者都在不断进步,推动了西欧社会发展。

从法律渊源来看,两者都体现了法的统一性

首先,罗马法作为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的基础,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是罗马法。

在法律渊源上,罗马法与普通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普通法和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则是普通法。

其次,从法律渊源的分类来看,罗马法主要包括公法公法学和私法私法学。

公法公法学是以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私法私法学则是以私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其中,公法公法学与私法私法学存在着很大差异。

最后,从法律渊源的作用来看,罗马法主要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而普通法和英美法系则是通过判例和习惯来调整社会秩序。

但在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中,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普通法,都没有发挥出其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

一方面,罗马法和普通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则;另一方面,罗马人和英国人把这些习惯法则视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这两种法律渊源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强调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后者强调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

此外,从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前者以法典为主要形式,而后者则以判例为主要形式。从这一点上来看,二者是不同法系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

综上所述,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中世纪西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和发展轨迹。两种法律渊源也都是在各自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参考资料:
[1] 张乃和.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一体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22,No.322(10):155-170+207-208.
[2] 张振寰,刘文娟.教会法对中世纪西欧女性的法律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24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