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介绍一下交警为什么会归属于公安部门。

其实在90年代以前,交通管理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由交通部门下属一个独立单位负责,叫做交通监理站(所),我的表姑父就曾经是这个单位的负责人,这个单位也是我曾经工作过的一个单位的前身。那个时候交通监理权利很大,负责路上交通的的一切管理,比现在交警权限大很多。

后来,因为这个部门管理权限过大,造成了很多社会乱像(当然也有蛋糕分配不合理的原因),所以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交通监理被整体拆分,其中车辆登记和驾驶证发放、事故勘查等职能划给了交警,超限运输管理职能组建并划给了路政,涉及道路运输所有内容、驾校及修理厂管理组建并划给了运政,涉及交通费用征收组建并划给了稽征。

再后来,各部门之间权责又有一些变化,部门也有建立或撤销。后面交警的权限越来越大,交通部门的权限越来越小,才逐步形成今天的管理格局。

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最早确实是属于交通部的,同样省市层面也是属于各级交通局管理。

但是,最早由于多头管理、法规不健全,交通管理还是比较混乱,而且相较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其他执法部门都是比较弱势的,198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提出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的管理,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由公安部起草,征求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同年公安部相应提出具体的措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明确了相应的人员整建制转移到公安队伍,经费同样转移。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样的改革都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对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好处,集中力量执法,同时也充实了公安队伍,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毕竟这样自上而下整建制调整非常伤筋动骨。

但同时目前也是造成了很多管理上的现实困境,这里简单说几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是归口公安部门(交管)来进行的,但是道路运输执法是由交通运输局的执法队伍(运政、路政)进行的,而交通的执法队伍存在人员保障差(事业单位,而且还存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装备差,不具有拦车权力,往往是要和交警协同才能执法,协调两个单位共同执法是很困难的事情。

我国警察体制中,行政机关的警察就三个,一个是国安,一个是公安,还有一个是司法(注意,这里的司法不是指司法警察,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察)。

国安涉密,当然要独立,不解释。

司法主要是司法厅(直辖市司法局)下面的监狱管理局,也就是狱警,兼有一些劳教机关(比如劳教戒毒所)警察。这个和社会上基本上没啥交流,而且你不能说公安抓了人判完还是公安看着,可能会出问题,所以独立出来。

剩下的公安实际上就是所有跟社会打交道的行政机关警察,交警它也属于跟社会打交道,也是做行政处罚维稳的一部分,放到公安当然可以了。如果单搞一个交通警察给交通局,实际上是增加冗余机构(虽然历史上有过)。

我们来看看职能划分,《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

“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有公安部门负责;公路的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路政、运政及有关上述工作的法规建等,由交通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将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连同原划拨的专项经费一并移交给交通部门”

上述职能的划分表明路面执法、路面秩序也被划入到了公安的职权范围内。公共安全的保障不能不包括车辆道路执法,另一个层面是执法权的集中和道路秩序权力的重新分配。此次的职能的划分不仅有出于事权提高效率的考虑,更有背后政治权力分配的意思。此次执法权的集中使得路面秩序维护归属于一。

交警管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如果单纯指挥交通,贴条罚款,那么城管、交通局这些部门都可以胜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不光只有这些文绉绉的事情,还包括查酒驾、毒驾,侦查交通肇事逃逸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只能靠警察这样的暴力机器,其他部门别人鸟都不鸟。

亲眼看到过高速路口路政查,路政人员对着一辆豫牌大客车招手拦停,别人根本不鸟他,直接一脚油门冲上高速。那路政狼狈跑了两步目送客车远离。换成交警,那客车司机敢这样吗?

我找到了一个交警支队的职责公开,没有删节,因为交警职责确实挺多的: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协调议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并组织推广应用。

(四)负责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依法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的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涉车犯罪案件。

(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

(七)开展交通管理法制调研,提供交通法律服务,对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八)负责实施交通保(警)卫工作,研判全市重大交通警情,预警及处置涉及交通的突发事件。

(九)负责保山市中心城区、全市高速公路及特定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履行公路巡逻民警队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交警队伍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对民警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条令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并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助五县(区、市)加强公安交警队伍管理。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如今社会的交警到底是为了维护交通而存在还是罚款而存在??

交警维护秩序和罚款不是相矛盾的,而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相统一的,不能割裂开来看。

第二负责任的告诉你,交警有处罚任务,这不是谣言。在企业上班有KPI,交警的绩效考核就是跟这个相类似的制度。只不过不同的地区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以罚款金额作为标准,有的则以处罚类型的数字作为标准,偏“软”一些。

但不可否认的是,题主的问题反映出了大部分交通参与者的一个印象:交警是为了罚款而罚款,不是为了秩序而罚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是不能给交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这条法规的出现就是为了遏制交警以罚代法,滥用权利乱罚款的现象。可在实际当中,却避免不了交管系统以各种方式“解读”或者“解释”这条法规来偷换概念。因为对交警来说,罚款数是业绩,对交管系统的领导来说,罚款数是政绩,对于领导交管系统的政府来说,罚款数是实实在在的金钱。对于每一个层级,都有切实利益,所以,为了罚款而罚款就是基层民警因为上级的命令和压力而表现出来的正常心态,这种政策本身又被政府默许了,基层交警更多的是无奈。

第二,直观上,道路交通秩序是越来越混乱的。这点的锅不能全给交管部门。这与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激增有很大关系,机动车猛增,道路资源愈发紧张,而且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又导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有的城市本身道路规划也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凭人力管理这样落后的手段,效果只能是聊胜于无。

第三,基层交警本身的素质问题。一个人走入社会,进入了工作岗位以后,自身的素质基本是定型了,你不能指望一个单位具有培养一个人素质和品德的能力,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和大学都没培养出来,工作单位能陪养出来,学校就成笑话了。所以基层民警的素质,基本取决于招警的条件。待遇过低,警察素质不过关,群众满意度就会低。招警的条件高,待遇就要提高,社会又会不满,所以这里面讲究一个平衡,就是现在的结果。当然这只是宏观上的,实际中找关系走后门和特殊情况的不列入考虑,没意义。

交警的责任划分很难推翻,除非有可靠的证据。如果有证据,有把握推翻,可以在责任认定书拿到后三个工作日提请上级复议。

另外里面有一个明显的错误,交警一般只会划分责任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几种,不会划分具体比例。例如本案,交警可能是划定电动车主责,汽车次责。但具体比例一般是法院划分的。划分时一般会适当照顾弱者。例如同样是主次,车和车撞一般三七,车和电动车(如果不是定为机动车)撞,一般会划成六四(也就是汽车赔偿电动车四成,其余部分自理)。这个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就是。不利的地方是电动车已经鉴定为机动车,搞不好还是三七分责。可争取一下试试。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交警业务是所有公安警种里最为特殊的,也可以说是最为边缘的,交警部门涉及犯罪侦查的罪名最为人们熟悉的就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除此之外其余大部分职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上,比如事故处理、交通违法查处,其执法对象是广大交通参与者,普通群众居多,因为执法对象不同,所以交警这个职业在人民群众的眼里并不是那么受人爱戴。

如果对交警判定的责任不服怎么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该交警队的法制科(处)或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诉讼。

特别说明:必须的签字收到事故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申请复核(复议),否则,一过时效,当事人就没有这个权利了,即使诉讼也没有办法,除非该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过错或违法情况,但这样的可能性极低。

交通事故定责是一门技术活,处理交通事故并划分责任的交警,属于所辖区域交警大(中)队事故科,是技术工种。

其次,交通事故,是当事人参与交通行为存在一定过失导发生致财损(人伤)的事件。

交通事故定责,遵循一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判定责任,判责的工作程序遵循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警判定责任的工作实践中,会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及目击者的描述,车辆及人员的相对位置,车辆及人员受损受伤情况,碰撞碰擦痕迹,道路监控等,作综合判断,如责任判定难度较大的,还会进调查取证、传唤问讯、走访排查等补充侦查手段,而行车记录仪作为辅助性证据,辅助交警进行判断,并不是绝对形成判责的依据。

不好说是不是最辛苦的,但是在最辛苦的里面一定能排到前几位。

比如,今年国庆一天假不放,而且之后也不怎么能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