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虽然对公务员在职期间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如果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仅仅针对政府工作人员,那么《监察法》出台以后,被监察对象甚至大于公务员,监察职责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实践当中已经有按照《监察法》没收经营所得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