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20号

被执行人:姚社红,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永泰花园8-1-102。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07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1、被告姚社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244.19元,还款计划为:被告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5日前偿还本金1000元;被告于2022年8月5日前偿还剩余本金244.19元。

2、被告姚社红于2022年8月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2020年12月20日前产生的信用卡逾期利息17555.98元,并按照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

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98号

被执行人:李晓冬,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樊下曹村129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7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计款11657.92元。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66号

被执行人:路五朝,男,1959年 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25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499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路五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杜虎群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71号

被执行人:贾军凯,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北沟村。

执行依据:(2020)冀0582民初256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贾军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江涛工资款26600元。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37号

被执行人:张云鹏,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李村山水秀丽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618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云鹏分24期偿还原告王贺涛货款共计120000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18号

被执行人:刘利凯,男, 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建安家属院。

执行依据:(2022)冀0582刑初11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刘利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61号

被执行人:王聚龙,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大光明花园1-3-202室。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45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聚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丰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493万元,并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69号

被执行人:石攀科,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刘石岗乡渡口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石攀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武军平欠款94000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93号

被执行人:申延鑫,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西赵村五区1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86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申延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峰欠款25000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54号

被执行人:张超峰,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高庙村南大街65号。

执行依据:(2017)冀0582民初33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雅波工资572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