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我,放开我,你弄疼我了!!!”湖南妹子小饶面对“男朋友”欺负时,大声呼救。

小饶是湖南龙山塔尼乡人,今年刚满15岁,家住在一个偏僻且经济欠发达的村落里。小饶和她的两个姐姐一样,很早就辍了学,两个姐姐常年在广东的电子厂里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而这个时候也是小饶一年之中最开心的时候。

小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大哥哥吴某华,比小饶大了10岁,平时吴某华通过手机对小饶嘘寒问暖,偶尔发个13.14或者5.20的小红包,逐步取得小饶的信任。后来吴某华更是向小饶描绘外面世界的丰富多彩,并热情邀请小饶到义乌,并称在这里跟着自己不上班、工作也能过上好日子。

小饶家里有几亩田地,父母的年龄比较大,体力不支,小饶需要经常干农活,很苦很累。为了不再干农活,小饶欺骗父母说,有个同学在外面电子厂找到了好工作,让自己也过去。父母不疑有他,为小饶收拾行装,临行前嘱托几句,便送上了南下义务的火车。

几经辗转,小饶在义乌见到了吴某华,她曾问“大哥哥”到义乌干什么活,对方称只要帮其洗衣服就行,平时可以待在家里看看电视或出门逛逛街,绝不会让她干重活。想想不要干重活,还能吃好住好,小饶就答应做他的女朋友,此后二人以男女朋友相称。

刚开始的时候,小饶感到自己遇到了好人,吴某华对自己更是百般呵护。但是没过几天,“男友”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了,小饶有点儿难为情,但想到能过上好日子便忍耐了下来。

事发当天,二人一起逛街,吴某华声称自己累了,到附近的宾馆休息一下再回去。随后,两人便来到义乌稠江街道一家小宾馆。刚进房间,吴某华就对着小饶又抱又亲,尽管小饶表示了抗拒且进行了反抗,但这不足以让吴某华停手。见“男友”执意要脱她的衣服,小饶就开始用脚踢他,后来又在“男友”的肚子上狠狠咬了一口,她随即被“男友”重重甩了一记耳光。后来趁“男友”不留神,她迅速起身逃出房间。

在街上路人的帮助下,小饶报了警。事情败露后,吴某华开始害怕,便逃离了宾馆,不久后被义乌警方在火车站控制。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有的人认为,吴某华太亏了,遇到了一个什么都不懂的毛丫头,正常的男女朋友变成了犯罪;也有的人表示,小饶的父母没有尽到责任,在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就让自己女儿出去;还有人觉得,小饶还是挺勇敢的,敢于反抗,最终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网友说的都对吗?我从法律的角度浅析一下这个事情。

二人之间是否是男女朋友关系?吴某华是否构成犯罪,请往下看。

1.吴某华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吴某华想要与小饶发生性关系,小饶表示抗拒并进行了反抗,吴某华对小饶使用了暴力,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符合构成强奸罪的要件。

2.是否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影响定性

男女朋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确定了相恋、相爱的亲密关系后对彼此的正式称呼。恋爱中的两个人通常互称彼此为男朋友或女朋友。男女朋友区别于普通朋友关系的男生朋友及女生朋友。

就算双方是恋爱关系,但是男性以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跟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然要按照强奸罪定罪,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3.对吴某华应该怎样处罚?

有人认为吴某华没有得逞,对小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伤害,且小饶反抗的过程中也咬伤了吴某华,是否就意味着对吴某华可以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构成犯罪,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量刑的考虑因素。由于小饶的反抗,吴某华没有得逞,属于强奸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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