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是有有其名而无其实的,亦有有其实而无其名的。名实既不相符,循其名遂不能知其实。
2、人的见解,总是较时代落后一些的。时代只有新的,而人之所知,却限于旧。对付未来的方法,总是根据既往的情形,斟酌而出之的。所以无论如何,不能全合。制度才定出来,即已不适于用。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
3、官有内外之分。内官即中央政府之官,是分事而治的。全国的政务,都汇集于此,依其性质而分类,一官管理一类的事。又有综合全般状况,以决定施政的方针的,是即所谓宰相。外官则分地而治。在其地界以内,原则上各事都要管的。出于地界以外,则各事一概不管。地方区划,又依等级而分大小。上级大的区划,包含若干下级小的区划。在行政上,下级须听上级的指挥。这是历代官制的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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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之官,都是分事而治的。只有御史是皇帝的秘书,于事亦无所不预,所以在事实上成为丞相的副手。汉时丞相出缺,往往以御史大夫升补。
5、监察官宜用年少新进的人,任事的官,则宜用有阅历有资望之士。
6、古代的政治,是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
7、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进,清朝则一循资格,内官迁转极难,非六七十不得至尚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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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吏之弊,在于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旧,于是凡事都无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于但求无过,于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问实际。甚至利用其专门智识以舞弊。所以历来论政的人,无不深恶痛绝于吏。
9、官俸,历代虽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为最甚。(注:此处应是指作者写书之时)
10、清世宗时,曾因官俸之薄,加给养廉银,然仍不足支持。现代的官俸,较之清代,已稍觉其厚。然究尚失之于薄。而下级的公务员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禄,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见绌。这亦是亟须加以注意的。(注:此处应是指作者写书之时)
(第六章,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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