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本条主要规定了遗嘱监护有关内容,明确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着监护人的,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监护的成立条件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着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不在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
遗嘱指定监护具有优先地位。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立遗嘱选择值得信任并对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最为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也应当不限于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当然,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执行遗嘱指定监护,则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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