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患者检查伤情时不够全面,导致患者后续治疗中产生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被法院判定以20.5%的比例,赔偿5万余元的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情况吧。

2019年6月的一天,市民陈女士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来到即墨区中医医院进行诊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皮肤挫伤、膝关节积液,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

出院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陈女士的膝关节始终疼痛不已。2020年4月,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10个月后,难忍疼痛的陈女士换了一家医院,到即墨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破裂、左膝关节软骨损伤。陈女士为此进行膝关节手术,并住院14天。

陈女士很是不满,认为在第一次检查时,中医院对自己膝关节的查体不全面,导致诊疗时间增长,造成自己承受长期的不必要的病痛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经青岛市医学会专家鉴定,本次诊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此后,陈女士将即墨区中医医院诉至法庭,索赔损失。

经即墨区中医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即墨区中医医院的提供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身体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6%-25%)。

法庭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司法鉴定,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中医医院赔偿责任比例为20.5%。

以此计算的赔偿数额为5万余元。

本案涉及到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法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前者属于行政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而后者是一项诉讼活动,属司法鉴定 ,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事实依据。

在法庭质证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