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众的理解和认知大多和司法有一定的距离,这也是司法需要不断修正的原因,其目的就是希望达到最终的一致性。今天,我们就以英美关于嫖娼的认定作为切入点,深刻剖析一下为什么“等待嫖娼”案中民众反应会如此激烈!

【英国】

英国对于卖淫者并不追究法律责任——只要在规定的区域内,但是组织卖淫者或者妓院形式是被明令禁止的。有趣的是英国法律在相当长时间里对于妓院的界定:两个人女性在一个住所卖淫就可以认定为妓院,就是非法!这个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直到几年前才进行了修改——最多三名女性同在一个住所卖淫被定性为迷你妓院,也被确认为合法!

英格兰

然而,对于嫖娼者英国法律就没那么客气了!1956年的《性犯罪法案》规定男性在公共场所出于不道德的目的而持续勾引或纠缠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1985年,经过修正的的《性犯罪法案》进一步明确:男性在街头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招嫖而纠缠女性的是犯罪。大家仔细阅读一下,内心是否一颤?然而还有更不可思议的东西,该法案还规定,如果驾车慢速通过站街女所站的区域,不管那些女孩是否上车,也都构成犯罪。[奸笑][奸笑][奸笑]

伦敦

伦敦

【美国】

美国给人的印象是极为开放的,但是令人吃惊的是,美国对于嫖娼的态度却是极为严厉的!在美国50个州里,只有内华达州是允许公开卖淫嫖娼的!这个州关于卖淫的法令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内容是要求妓女每周必须做一次健康检查,1971年,内华达州正式通过了妓院合法化的法案,但是著名的赌城拉斯维加斯因为有军事基地的原因被排除在允许经营的地区之外!时至今日,内华达州每年合法的妓院收入仅仅几万美元(好像只有20家有执照的妓院和200名妓女),而根据美国媒体估算,发生在拉斯维加斯一地的非法性交易的金额就达数亿美元一年。

拉斯维加斯

那内华达州以外的州又是什么情况呢?这里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美国的相关法律(指的是全国性法律):凡是有开设性服务场所、应召性服务、街头揽客招嫖的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犯罪行为,其中妓女为卖淫罪,招妓者为违警罪,都会受到45天或者90天以上的监禁、罚款、社区服务等处罚。而且更让人咋舌的是,美国允许打击这种行为的时候钓鱼执法!!!我们看过不少影视剧里就有这样的桥段:一个身材姣好金发碧眼的女警,假扮妓女在街头揽客,只要有人询价并达成一致,边上的警察就会一拥而上将其以嫖娼罪逮捕!

美国

为什么还是没有实质性行为就可以逮捕呢?怎么可以这样?这可是以开放著称的美国啊!好吧,我再给大家说个事儿!2021年,纽约州才通过一个新法案,就是禁止警察逮捕那些在街头以卖淫为目的闲逛或站着不走的人!换言之,在这个法案颁布之前,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出现,警方也可以对这些人进行逮捕!老实说我看了这则新闻震惊了,如果这样也行的话,与妓女谈妥价格确实是可以认定犯罪的!

站街

介绍了这两个国家,你会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即盎格鲁-撒克逊人主导的国家,整体上对于嫖娼的界定是非常严格的,往往并不需要出现性行为的现实,只要双方达成卖淫与嫖娼的共识(即谈妥嫖资)即认为嫖娼事实成立!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我想在于这些国家的民众基本都笃信基督教,而基督教教义无论对于卖淫历来都是鞭挞的态度。在《启示录》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位代表淫邪的神,被命名为巴比伦大娼妓(也有译为巴比伦大淫妇、大妓女)。

巴比伦

罪恶

然而比以上这些更重要的是,英美的民众普遍对于这种司法认定持肯定的态度!这和英美一直秉持的社会开放态度相映成趣,说到底就是:追求自由不是罪,但堕入邪恶是重罪!

【我们国家的情况】

说完英美,该说自己了!我们国家关于嫖娼的认定标准,大家通过“等待嫖娼”案都有了一个认识,其实和英美属于一个标准——只要双方达成卖淫与嫖娼的共识(即谈妥嫖资)即认为嫖娼事实成立!就法理来说,这并非是拍脑袋想出来的东西,我想也是有高人在背后指点的结果!但是这种认定标准相比一般民众认为的“进入式”卖淫,无疑更为严格和宽泛,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嫖娼认定的严格化标准!

批复

可问题在于,我们国家和英美两国有着完全不同的国情:中国民众普遍没有宗教信仰,所以大家对于嫖娼的罪恶性基本都是有限承认——这种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小,属于轻罪的范畴,更多属于道德问题!而民众这种朴素的观念和法律上严格的界定标准之间,势必在极端情况下会出现激烈的矛盾!以本次案例为例,如果发生在英美,则毫无异议可以确定为嫖娼,但在中国却饱受争议,这等于告诉所有人,中国并不具备嫖娼认定严格化的基础!

中国国情

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刑法罪名的设立、犯罪行为的界定及解释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司法解释对刑法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当依照刑法的基本含义,结合大众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预期等进行认定,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法

不得不说最高法确实是中国司法最高水平所在,不但句句合情合理,而且在几年之前,就前瞻性地强调了大众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预期等进行认定这一重要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与之相对的,20年前公安部下发的《批复》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至少在大众普遍理解这一点上,和大众的理解差距太大了!

司法

民众的理解和认知与司法精神一致,才是民众拥护司法的前提!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就是司法内容本身就符合民众理解,第二个就是对于有争议的司法结果如何向民众解释以获得民众的支持。就这两层来说,虽然我今天文章其实阐述的是第一点的问题,但第二点我们做得更不好!有很多案件,明明法院判罚合理,但是因为没有公开做出一些解释说明,一旦被一些媒体曲解,往往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其实对于形成社会热点的司法判罚,这种解释说明极为必要,是普法难得的好机会,只不过我们有些部门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二十年之前,不愿意趟舆论的浑水,白白放弃了这么好的正名机会!

司法

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道阻且长。但一丝丝微小的推动,汇聚在一起也将是千里之远,希望这起小小的“等待嫖娼”案,也是这其中的一点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