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6月,罗某第一次到王某开办的修理厂内洗车,接受其员工的指引停车。罗某下车后,王某的工作人员告诉罗某不要乱走,院内有狗,但未告知罗某狗具体在哪里。随后罗某在院子里走动时被王某拴着的狗咬伤。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狗咬伤。罗某出院后多次与王某商议赔偿事宜未果。
案件分歧
关于本案中王某所饲养的狗咬伤罗某,王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其饲养犬只的管束,饲养的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罗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王某的员工告知院子里有狗的情况,罗某完全可以避险。但是罗某并未听取王某员工的告知,执意自己在院子里走动,因为罗某的原因导致自己受伤的行为,王某不承担责任。
结论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自己经营的是汽修和洗车业务,来往人员较多,应加强对其饲养犬只的管束,设立警示标志告知顾客此处有犬只,现罗某被王某饲养的犬只咬伤,王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罗某到陌生地方洗车,当听到有人对其说“不要乱走,院内有狗”时,就应提高警惕,并且按照王某工作人员指引的停车方位,罗某下车后应该就能看见犬只,然而本案罗某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并未看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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