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仲某桃受贿案跟宁某林受贿案进行公然宣判。
案件事实
一、 仲某桃受贿案
01
宁某林伙同仲某桃受贿的犯法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宁某林伙同仲某桃,利用仲某桃担负崇左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跟崇左市商务跟口岸治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元在申领相关补贴审核发放事项上提供协助,收受梁某元给予的益处费共计人民币684.781455万元,其中仲某桃分得350.987087万元。
02
被告人仲某桃受贿收受某某公司股东李某亮100万元的犯法事实
2019年中秋节至2020年8月,被告人仲某桃在挂任龙州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利用其担负龙州边疆经济配合区准备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在相关加工事项上提供协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股东李某亮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03
被告人仲某桃收受王某志4万元的犯法事实
2020年春节前至2020年6月,被告人仲某桃利用其担负龙州边疆经济配合区工委委员,兼任龙州县水口口岸经济区治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王某志在龙州县某某项目手续及钱款拨付方面提供协助,先后2次收受王某志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桃已向崇左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454.987087万元。被告人仲某桃截止现在不破功行为。
二、 宁某林受贿案
01
宁某林伙同仲某桃受贿的犯法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宁某林伙同仲某桃,利用仲某桃担负崇左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跟崇左市商务跟口岸治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元在申领相关补贴审核发放事项上提供协助,收受梁某元给予的益处费共计人民币684.781455万元,其中宁某林分得333.794368万元。
另查明,2022年6月至9月,宁某林家眷代为退出非法所得款共222.9万元。
02
宁某林收受谢某军、宋某宗益处费的犯法事实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广西宁明某某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广西宁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某宗、某某中药材商会会长谢某军及该商会其余成员代办中药材出口越南。在该两家公司和中药材出口商的经济往来中,宁某林收受谢某军给予的益处费共17.67万元,收受宋某宗给予的益处费共16.32万元。
另查明,宁某林在因伙同仲某桃受贿而被破案考核的经过中,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谢某军、宋某宗给予钱款33.99万元的违法题目。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仲某桃身为国度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8.781455万元,数额特别宏大;被告人宁某林伙同国度工作人员,利用国度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度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益处费归个人一切,数额特别宏大。二人之行为已冲撞《中华人民共跟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形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共同受贿犯法中,均介入协商、策划,分工负责,踊跃实施,故均起首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依照其所介入的全部犯法处罚。
仲某桃到案后,如实供述单独的罪行,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王某志4万元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单独的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宁某林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给予的益处费33.99万元的犯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其不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斟酌,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仲某桃受贿案跟宁某林受贿案经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被告人仲某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对拘留收禁在案的被告人仲某桃退出的受贿赃款454.98708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宁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宁某林退出的受贿赃款222.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持续追缴被告人宁某林的违法所得144.884368万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案件警示
该两案的裁决,再次证实了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不学法、不守法,更是丧失了责任意识跟职业道德。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仲某桃跟宁某林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昭示了党跟政府反腐败的动摇信心,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案为鉴,武断把纪律跟规矩挺在前面,严格对照党纪国法,破下高线、远离红线、守住底线,筑牢拒腐防变堤坝,正确行使党跟人民给予的权力,做到真诚、清洁、担当,不辜负党跟人民的冀望跟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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