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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出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出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19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接线索反映江西出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推广“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培训课程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公司网站、媒体平台对报名参训学员承诺包过包拿证包挂靠,以及当事人在办公场所展示荣誉牌匾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核实,当事人自开办有关消防资格证书培训课程以来违法经营额4786439元,至案发无学员取得有关消防资格的证书,且当事人拒绝退赔学员学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引人误导而牟取不法利益,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职业培训行业的不法分子,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3年2月15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53.62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西茅竹林农业有限公司在公司内对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其中已销售鲜猪肉14.66公斤,尚有鲜猪肉44.99公斤、猪头肉8.63公斤未销售,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章。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可能使本来可以预防的疾病和瘦肉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防控,给老百姓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600箱、罚没共计4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一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某陶瓷店、丁某销售假冒白酒的案源线索,该局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购进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在其古玩店内售卖,违法金额约21.4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企业合法权益。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仟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3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仟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接线索举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江西仟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的陪同下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与曾某等用户签订的“抖音电商入驻运营”咨询服务协议中有“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11月期间分别与曾某等17人签订了电子版客户“抖音电商入驻运营”咨询服务协议,共收取入驻和基本运营服务费用1.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不少经营者利用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可能导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瑞安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12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瑞安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检验报告不实的问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出具了检测现场环境温湿度不达标准、环境记录数据不真实等不实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砼抗渗实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信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督促其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月湖区殷某某餐饮店内摆放一箱好评返现卡片,现场查看负责人殷某某的微信,发现其与三位“点餐人员”的聊天内容晒出在美 团上的好评与三张图片,殷某某给对方转了5元红包。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实质是通过给予利益诱惑消费者作出好评,极易误导消费者作出夸大或虚假的评价,以达到增加对相关商品赞誉与好评的数量,从而提高其影响力实现销售目的,将被误导消费者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需要真实、客观的商品评价,商家需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互联网交易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由此,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通过加大对“好评返现”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量、不实的评价、商业诋毁等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7.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同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案

2022年11月3日,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同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同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锅炉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仍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锅炉使用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此案的办理,及时排除了生产安全隐患,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的决心。

8.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泰华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案

2023年3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泰华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于都县部分楼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楼盘低压配电箱内安装的标有“正泰”“”牌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隔离开关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供货商于都泰华五金交电商行共销售假冒“正泰”“”牌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等电器产品233个,涉案金额759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仅窃取了权利人辛苦付出获得的智力和劳动成果,也给广大群众用电安全带来了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市场环境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高高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车案

2023年3 月13 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高高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高县高高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某品牌三轮电动车1辆,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当事人也无法出示该电动车的有关信息材料。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三轮电动车7辆,已销售6辆,货值3647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车3C认证强制执行之后,产品安全门槛得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重点检查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以及蓄电池的型号、种类和制造商等信息是否与合格证一致;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电动车,保留好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票据;依法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注意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自觉抵制非法加装、改装。

10.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懿轩食品电子商务商行仿冒知名商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3月31日,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阳县懿轩食品电子商务商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涟花青温颗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违法生产“涟花青温颗粒”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12月17日购进无外包装盒的“莲花青桔颗粒”方便食品9000袋,使用自制“涟花青温颗粒”外包装进行包装,在网络店铺销售页面配图片及文书说明该产品“清热降火 增强免疫”等内容。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虚假销售刷单1.9万单,该产品实际销售186单,销售金额8196.7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严厉打击“傍名牌”蹭热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智辨别产品类型,科学理性消防,不要被商家的噱头迷惑,以致上当受骗。

11.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 3月21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543.6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网络平台店铺购买的粤佗康福片,其配料中添加“夏枯草”。经查,粤佗康福片为压片糖果,属普通食品,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夏枯草,共生产上述产品200瓶,货值9543.6元。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夏枯草作为药食两用时,仅限定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2.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区钟岭街道张家村卫生室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2023年2月13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高新区张家村卫生室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10元、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张家村卫生所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内待售药品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在12月18日至27日疫情期间,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销售价格从15元/盒上涨至45元/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及炎可宁片销售价格从20元/盒上涨至50元/盒,上述三种药品在采购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且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合计4710元。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供需保障及物价情况备受公众关注。而有些商家却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快拳出击、重拳整治,全力遏制市场乱象,守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通讯员:胡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