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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

它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 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 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 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 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可以有效减少重复程序,加快申请进程,为两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工作、简化专利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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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H程序

在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PPH请求的流程。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EPO、JPO、KIPO 或USPTO申请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 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申请人提出PPH请求,必须向CNIPA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1.要求

为能够参与IP5 PPH试点项目,CNIPA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a)提出参与IP5 PPH试点项目的CNIPA申请必须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该最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

(b)在其他四局之一局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c)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IIP5 PPH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 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其他四局之一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 CNIPA申 请必须已经公开。

(e) 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f) CNIPA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g) 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a)至(d)必须随付"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

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中

(具体细节参见以下样表)。

(a)其他四局之一局就对 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 (与其他四局之一局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包括任何形式的检索报告、检索意见)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

(b)其他四局之一-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

(c)其他四局之一局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d)权利要求对应表

申请人提出PPH请求,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其他四局之一局提交的对应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3.根据IP5 PPH试点项目提交加快审查请求的"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a)情况说明

申请人根据IP5 PPH试点项目向CNIPA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在1. (a)之(i) 至(iv)情形之列,由此请求在PPH试点项目下请求

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1. (a)之(i) 至(iv) 情形涉及的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 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与相关申请间的关系。

(b)文件提交

申请人必须以清楚、可辨的方式列出以上2.中提到的所有要求的文件,即使申请人可省略提交某些文件。

(c)说明

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CNIPA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4. PPH试点项目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CNIPA在收到PPH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

若CNIPA决定批准PPH请求,申请将被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CNIPA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说明: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PPH参与局提交的PPH请求表,虽采取的为不同的语言版本,但具有相似的样式和表项,从而方便了申请人提交PPH请求时的表格填写和材料准备。

2013年,五大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就联合PPH试点达成一致。

目前中国已经同德国、英国、瑞典、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挪威、以色列、巴西、冰

岛、奥地利、波兰、阿根廷、埃及、葡萄牙、西班牙、捷克斯洛伐克、智利、匈牙利、马来西亚、墨西哥、丹麦等国家开通了PPH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