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女子花钱大手大脚,丈夫外出打工期间,女子因一时缺钱,竟将5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给网友,得款36000元后,用来还债、买手机、住豪华酒店、买衣服、打麻将。丈夫发现后报警,女子称:我只是想换点零花钱!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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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和丈夫李勇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两人就领证结婚,可婚后不久李勇就有些后悔,因为他发现妻子和恋爱时完全不一样。

周丽不仅花钱大手大脚,还好吃懒做,喜欢打麻将,简直不像个过日子的人,但由于周丽已经怀孕,李勇为了孩子,也只好默默忍受。

不久儿子出生,家庭压力骤增,李勇选择外出打工,并将每个月的工资汇回家中,可李勇收入本身就不高,加上周丽又特别能糟蹋,小家庭每个月都入不敷出。

2022年4月,周丽上网时认识张强,双方聊天过程中,周丽得知张强夫妇不孕不育,特别想领养一个孩子,周丽开始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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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周丽经济拮据,用的是廉洁的旧手机,身上还欠了一屁股债,每天带孩子让她感觉特别无聊,于是她提出将孩子送给张强抚养。

双方一拍即合,周丽提出要一笔营养费,用于补偿自己生产孩子所遭受的伤害,张强表示同意,于是周丽瞒着丈夫,将刚满5个月的孩子,以3.6万元的价格送给张强夫妇抚养。

周丽卖完孩子拿到钱后,不仅没有任何悲伤之前,心情还瞬间放飞,先是把债务还清,然后给自己买了一个价值4000元的新手机。

没有孩子拖累,她还趁着五一假期外出旅游,住高档酒店、买名牌衣服、打麻将,吃喝玩乐没几天,36000元就已经被挥霍一空。

李勇在外打工期间,提出要和孩子视频,但周丽却表示自己一个人带孩子太累,于是花6000块钱请人代养,李勇察觉有异,立即赶回家查看情况。

可李勇找遍全家,也不见孩子踪影,询问周丽也是支支吾吾说不出来,无奈之下只好报警,事情很快水落石出,面对警察,周丽显得很委屈:我只是想换点零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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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口失踪案,警方高度重视,通过侦查很快找到张强夫妇,所幸孩子在他们那里得到细致照顾,张强夫妇对男童视如己出,为孩子买了金器、奶粉、新衣服等。

经过调查,张强夫妇收养孩子时,对周丽的情况也不是特别了解,因为周丽谎称自己无力抚养,才会将孩子送给他们,案发后不久,孩子已回到生父和爷爷奶奶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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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周丽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基本刑为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是目的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亲生父母也可成为此罪主体,周丽作为男童生母,为了一己私利,将孩子卖出3.6万元,具有出卖目的,且实施贩卖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故法院审理后,判处周丽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

2.其次,张强夫妇的收养无效,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41条规定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罪的主观是故意,要想认定为犯罪,主观上需要明知儿童是被拐卖的,本案中周丽是儿童生母,她提出送养孩子,张强夫妇予以收养,主观上有可能认定为收买。

不过法律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即便张强夫妇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从轻处理。

此外,张强夫妇的收养行为,从民事角度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部门登记,并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显然,本案中的张强夫妇,没有履行类似手续,存在程序瑕疵。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周丽是有夫之妇,孩子生父母都很明确,因此周丽单方送养无效,孩子也已安全送回生父手中。

3.最后,36000元应根据性质追缴或退赔。

拐卖儿童类似案件中,如果买卖双方均被认定为犯罪,则买卖儿童的价款应视为违法所得,没收后应上缴国库;如果卖方有罪买方无罪,则价款视为被害人损失,应当及时退还。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