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齐齐哈尔14岁放羊少年赵兵被多名同学追打后溺亡案,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家属表示将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诉。据此前报道,2021年4月3日,14岁少年赵兵和堂哥在诺敏河边野地放牧。途中,赵兵的8名同学找来追打欺负他。赵兵为了躲避多人的追打走上河中央的浮冰,而同学一群人用石头砸他、骂他,还举起手机拍摄视频发到班级群里。最终,因为冰面开裂,赵兵落入河中溺亡。
2022年6月2日,甘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8名未成年侵害人中的5名年满14周岁的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获3到4年的有期徒刑;有3人因年龄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被告人之一张波的父母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系自行超额偿还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其余7名侵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赔偿赵兵家属3.26万元。
只判4年不是最过分的,最过分的是只赔了3万。原来一条人命只值3万啊?平均每个人只需要赔3750元,这样的判决已经不是不公了,已经是要考虑里面是不是有什么交易了。再弄个保外就医,这些人可不是拿到了免死金牌,他们是拿到了免罪金牌。 为什么是判3、4年?因为故意杀人最低判三年。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是3—10年。未成年人犯罪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本案中,8个罪犯的行为极其恶劣,不但殴打、胁迫受害者将其逼入河中至其死亡,还在事后隐瞒罪行,干扰警察办案。
这算情节较轻?好,就算你圣母心爆表,说他只是个孩子,那最多也是从轻处罚,因为他们的行为太恶劣了,至少也得判10年。一下子减轻到3年谁能想到? 以前看普法栏目剧,有一个故意杀人却不判刑的例子,让我印象很深。讲的是一个女人,被骗去传销,被各种打骂。有天女人又被打了,打人者还试图强奸,最终打人者被女人从阳台推下摔死。这个案子最终判女人故意杀人,但没有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受害人严重犯罪的前提下,故意杀人的才能免除处罚。 在大众朴素心理中,只有受害人有严重错误时,故意杀人者才能减轻处罚。比如被告长期被受害者家暴,比如受害者抢劫、盗窃时被人杀死,比如帮助受害者自杀,但这件事明显被告的行为恶劣,仅仅是未成年这个理由不足以减轻处罚。
或许,坐牢对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爽的经历。 不同于社会上的成年人,坐牢会留下案底,找工作麻烦。名声会变臭,亲朋好友会远离。而且还会增加岁数,不利于成家立业。 而未成年人,坐个三四年牢,出来后也就只是二十出头的青年。吃牢饭等同于解决了生计问题,且监狱生活严格,能让一个人规矩地做人,因为未成年人的大脑仍在发育中,而在当中接受劳改,会对大脑产生正向塑造,出狱后会变成一个十分自律的人。且未成年人的对信息的了解欲望更强,而监狱里有很多牛人,与他们朝夕相处,就等同于读了大学。再者,看书是坐牢时打发时间的重要环节,能提高文学素养。
对于社会上的成年人,监狱里的友情岁月,或许只是逢场作戏。重新出来社会后,会断绝一切狱友的来往。 但对于未成年人,监狱里的友情岁月,或许是他们这一辈子当中,最重要,也是唯一的两肋插刀兄弟情。这会改变他们的观念,使他们变成很傻,却对社会及个人有很大影响的理想主义者。 再还有一点,这段“监狱风云”,对社会上的成年人来说,可是巨大的污点,生怕被人知晓,就连混黑社会的,也不太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坐过牢。但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可是巨大的“亮点”。
进过局子的未成年人,事后都很自豪,更别提坐牢的。这种心理,可以称之为“逆向优越感”。 也是这种心理,致使许多未成年人产生了“黑社会崇拜”、“犯罪向往”、“反社会倾向”………… 无论如何,坐4年牢,对14岁的少年来说,都是非常赚的事。重新出来社会,也就18岁。此18岁非彼18岁。 按照他们原来的人生轨迹,要么在学校混日子,要么辍学到厂里混日子,然后这辈子就这么过了。
但是坐牢,重新塑造了他们的大脑,变成自律的人,且获取了许多他们本该一辈子都无法知晓高价值信息。同时人也会变得非常自信,干什么都会有很强的执行力。 如果他们出来社会后做好事,做得好,就名利双收,做不好,也不会怎样,就无风无浪。 如果他们出来社会后干坏事,做得好,就做老大,做得不好,顶多就是屌丝,或是被抓了继续坐牢。但无论如何,都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要说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那真的是让人内心复杂。
这是多人犯罪,惩罚被分摊,判个三四年也是很合情合理的。但坐三四年牢,可让他们“赚”翻了,是一段非常爽的经历。如果他们能吃苦,那监狱生活真不怎么惨。监狱更像是他们的避风港,避免年纪轻轻就被社会毒打给弄死。 同时也像他们的大学,能静下心来学书上的知识,也能学到书上也没有的知识。 作为旁观者,还是希望能换一种惩罚方式。坐牢的惩罚,更多的是一种剥夺自由。对于社会上正常人(即便是坏人),可是很要命的惩罚。 但对于未成年人,他们本身就没什么自由可言,无论是在学校混日子,还是辍学混日子,他们的混混属性都注定了他们没有自由。而剥夺自由的惩罚,或许不会产生多少懊悔,更别说痛苦了。
个人认为: 1、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即使不进监狱,也要进入少年管制中心。 假设一件案件,成年人判15年的话,那么未成年人需要在管制中心服刑满15年才行。这15年与成年人对等,但服刑地点不同。这个服刑时间是法律威严的体现,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说法,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忽视此行为对社会公众的危害。
2、如果是老年人犯罪的话,强制进入养老院,虽不是监狱,但必须使其进入有管制的地方。 这个方向是很好的,既能让犯罪的老人被入刑,又能促进养老类经济发展。 如一件案件成人需要判10年,那么犯罪的老人就需要在养老院服刑10即可,只是不在监狱罢了。 由于年龄大,在养老院也方便,处理突防问题也好处理,只是这10年脱离社会而已,其家属也可以随时联系,过来探望老人,但老人服刑期满之前不能领走。 强制扣除养老费用,由其家属承担以示惩戒。
这两个想法是为了表达一下后续处理的新方案,在小时候,是有工读学校的,少年犯会进入其中学习并劳动,出来后也有手艺谋生。 后来不能随意开除孩子了,霸凌事件才多次频发,甚至霸凌者还能与被害者共处一室… 如果目前结合教育分流,鼓励孩子念技校的风向,成立专属管制中心,既可以提高技能培养类平台经济,又能吸收少年犯填补劳动缺口,让这些闲人有个手艺、出来找点事做也挺好的。 人一旦太闲,就容易出事,有个地方管少年犯,供吃供住、还教技能、平时劳动以示惩戒,如果对标成年人判罚标准,该判多少年,就在管制中心做多少年即可,总要对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的,也是对社会有个态度。 即:人,犯法受罚,改判多少年不含糊。但就其年龄不去监狱,去特殊机构服刑。
未成年人去管制中心劳动服刑; 老人去养老院强制养老服刑,费用自理。 这样社会就会敬畏法律的威严,害怕被严惩,任何年龄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至于精神病人,我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如果精神病人犯法了,即使不进监狱服刑,也要找个类似养老院那种具有医疗辅助的机构服刑,比如精神病医院。这样患者既能得到治疗,也能在客观上脱离社会服刑,给受害者家属心理平衡,防止事态升级,精神病人犯法后回家自理是不行的,需要关起来,不是监狱也要去特殊精神病医院。 总之,特殊成份人员犯罪必须找个地方关押才行,不能在不服刑的情况下随意出入社会,再一次刺激受害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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