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近日,景德镇市昌江法院针对余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引入心理咨询,发布家庭教育令,有效化解矛盾。2019年5月13日,余某、刘某因感情不和,自行至景德镇市昌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儿子由刘某抚育,但关于余某的探望权未作约定。余某要求探望孩子时,均被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阻挡,严重影响余某与小孩的母子亲情及小孩身心健康。
2022年6月30日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由余某每月探望婚生男孩刘某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六上午由余某到刘某家中将刘某某接至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刘某某返校;寒暑假由余某、刘某轮流抚育。
02.判决下来后
余某的探望权未能得到有效实现,余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情况后,认为探望权纠纷中掺杂了许多家庭伦理道德等情况因素,单纯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于是主动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余某和刘某进行心理辅导,抚慰双方因为离婚而产生的关系裂痕,告知双方可以为了孩子再次成为朋友,并对被执行人发布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对申请人探望孩子的协助义务。在法官和心理咨询师“法理情”相融合的开导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03.典型意义
探望权具有身份属性和非财产性,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子女、新的家庭等多方面,同时也是离婚后矛盾延续的产物。探望权纠纷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探望权案件执行既要处理好情与法的交织,又是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多的需要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尽量用和解的方式,辅以法律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问题上达成一致,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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