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指导协调下,南京海关缉私局近日派出境外追逃组赴泰国,将外逃近20年、被红色通缉令追捕的重大走私犯罪嫌疑人林某平缉捕归案,押解回国。
这名男子就是重大走私案件逃犯林某平。2003年6月,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了一起案值7352万元的走私冻海产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任浙江某远洋渔业公司总经理的林某平闻讯潜逃境外。
南京海关缉私局镇江分局副局长 吴郝华:2000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林某平利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免税政策,将在泰国、印度等国家订购的13296吨冻海鱼,伪报成企业的自捕鱼走私进口,偷逃国家税款1670万元。
2003年9月,林某平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1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林某平逃跑后一直没有音讯,但南京海关缉私局始终没有放弃对他的追捕工作。
南京海关缉私局镇江分局副局长 吴郝华:他潜逃以后,我们组织专班,全面梳理了他的社会关系和资金往来,研判他极有可能藏匿在泰国境内,我们通过海关总署缉私局报请公安部猎狐办,商请有关部门对其列控,压缩其外逃空间,同时我们通过家属开展了劝返工作。
南京海关缉私局获悉林某平藏身泰国后,迅速成立工作组赴泰国开展追逃工作,在我驻泰使馆警务联络官和泰国执法部门的协助下,近日成功将林某平缉捕归案,押解回国,依法接受进一步调查。(以上来源:央视新闻)
对此,走私犯罪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限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限于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自捕,并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洋渔业企业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将境外采购的水产品伪报成远洋自捕鱼属于伪报货物贸易性质,偷逃税款,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本案当事人能否认定为自首?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应我国政府之请求可以引渡涉案犯罪嫌疑人。但是,所述当事人毕竟在境外,处于中国司法主权之外,当事人的态度对于案件能否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在当地就引渡提起司法程序,那将是漫长的等待以及未知的结果,当年赖昌星引渡案就是如此。如果当事人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消除了在引渡、遣返或者移交方面存在的法律困难或障碍,节约我国司法和外交资源,进而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到落实,最终使案件早日结案。某起判决书,某高级人民法院如此说:当事人逃匿境外被扣押后,自愿申请遣返回国,体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回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3、本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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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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