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在文章中公开了开源贡献者贺师俊与360的劳动争议一事,网友留言中争议比较大。今天,我们公开一下判决中,听听贺师俊与360的说法,希望其中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能帮到大家。

原告贺师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师俊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入职被告,自2020年6月起,被告内部经营结构调整,双方多次协商调岗不成。2020年6月2日被告以原告多次迟到、早退、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无此行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且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仍以员工身份参加工作,现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68万元;半年度奖金18万元;激励待遇60万元。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2020年1月迟到6次、早退1次,2020年5月旷工2天、迟到4次,原告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被告2020年6月2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并非劳动关系,目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故不同意支付此后的工资。原告不符合获得半年度奖金、年度奖金、激励待遇的发放条件,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入职被告,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聘用函》载明,原告每月固定工资6万元;目标半年度奖金税前6万元/半年,每年一次;目标年度奖金12万元/年,每年一次;目标奖金并非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将基于目标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并结合当期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360出示的考勤系统截图显示:原告2020年1月3日迟到、早退各一次,2020年1月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各迟到一次,2020年5月18日、19日各旷工一天,2020年5月20日、21日、26日、29日各迟到一次。

员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法确认,贺师俊的说法如下:

(一)关于2020年1月考勤,因员工手册规定的考勤期系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故2020年1月分别处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两个考勤期内,而被告为解除原告,将上述两个周期进行合并计算。

(二)关于2020年5月考勤,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行原告向直属领导申请、领导审批后的居家办公模式。2020年5月19日中午,原告直属领导突然告知不批准原告外出办公,方才导致2020年5月18日、19日未到公司,嗣后原告便同其领导确认可以申请上述两日居家办公,领导亦予认可,且上述两日原告居家办公已向领导、人事进行报备,故并不构成旷工。

360对此解释如下:

(一)考勤周期与计算考勤违纪的周期不同,考勤周期确系考勤期系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但计算考勤违纪的周期系自然月,员工手册中未特别注明考勤月的均为自然月。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均记载,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末,按月支付,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发放工资依据的考勤周期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合适的考勤周期。

(二)2020年春节起被告实行居家办公,当年3月30日起恢复现场办公,被告催促原告现场办公,原告始终未来,被告对其行为予以包容,但2020年5月15日起被告通知若原告继续居家办公,需两级领导邮件审批,但原告此后仍未到公司办公,故原告2020年5月18日、19日已构成旷工。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3月26日邮件、2020年4月23日的邮件以佐证其说法,前者载明自3月30日起每日出勤时间恢复正常9小时工作制,北京地区人员出勤安排仍为轮班制、当地政策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办公区恢复正常现场办公。后者载明除武汉、新加坡外的其他办公区,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在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符合现场办公条件的人员恢复正常到岗办公;除极特殊情况外,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不可申请在家办公,不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按照规则申请在家办公。

贺师俊对两份邮件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工作具有特殊性,其居家办公已事先同意原告在家办公申请,被告人事为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申请不予审批。

贺师俊表示,其办公地点位于上海,2020年3月起居家办公通过网上进行申请,原告每次均提交1周至2周的居家办公申请,其领导均予以审批。2020年5月18日原告亦按以往惯例提出居家办公的网上申请,但不知晓是否完成审批流程,直至2020年5月19日中午才被告知不允许居家办公。

贺师俊还表示,居家办公审批结果在系统中可以查询,但因领导工作繁忙,便在考勤周期结束后统一进行审批。

法院认为:

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确认书、考勤系统截图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采信被告该组证据。

二、原被告对于计算考勤违纪的周期说法不一,通过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判断,其中“考勤期”与“月”在员工手册均有所规定,可见“考勤期”与“月”在员工手册语境下并非同一概念,员工手册对两者已作出有意的区分。应当注意到员工手册在规定考勤违纪行为使用的是“一个月”,而非“一个考勤期”,故采信被告主张的计算考勤违纪厝期为一个自然月的说法。

三、被告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行现场办公,若原告申请居家办公应事先征得被告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原告2020年5月18日起在其居家办公申请未获网上系统批准的情况下,未前往公司现场办公,原告2020年5月18日、19日行为已构成旷工。

判决如下:

驳回贺师俊所有诉讼请求。